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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4-3 号

日期:2024-09-0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   性别: 男   年龄:47   身份证号:510223**********17

家庭住址:綦江区红星紫郡小区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3********7

所在单位: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设备部部长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202215分许,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对一车间084号中频透热炉的晶闸管水冷式静止变频器控制柜内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08万元。

现查明,张*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对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检查不到位,未对涉事设备控制柜的门体采取闭锁或设置隔离屏障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可以随意开启控制柜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3号)、事故现场照片(6张)、门诊诊断证明书(门诊号:1403090423)、抢救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编号:2024*************4)。证明2024520日,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6份(周*1份、张*1份、赵*1份、罗*1份、罗*1份、邓*1份),以及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张*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对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检查不到位,未对涉事设备控制柜的门体采取闭锁或设置隔离屏障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可以随意开启控制柜门。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对张*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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