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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4-2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 性别: 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 421022**********38
家庭住址: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401400 联系电话:15********7
所在单位: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0日22时15分许,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对一车间084号中频透热炉的晶闸管水冷式静止变频器控制柜内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08万元。
现查明,周*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实际负责人,未全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欧世祥对涉事设备控制柜内的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存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3号)、事故现场照片(6张)、门诊诊断证明书(门诊号:1403090423)、抢救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编号:2024*************4)。证明2024年5月20日,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6份(周*1份、张*1份、赵*云1份、罗*伟1份、罗*1份、邓*军1份),以及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周*作为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实际负责人,未全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欧世祥对涉事设备控制柜内的冷却水管漏水故障进行检查作业时,存在未切断设备电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处以2023年度收入14.14万元的百分之四十计5.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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