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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2-3 号

日期:2024-08-1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邱*     性别: 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510223**********19

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邮政编码:401437                          联系电话:15*******09

所在单位: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               务:安全员

单位当前所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5日,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63万元。

现查明,邱*池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制止和纠正陈平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作业时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2号)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450**********921份,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病理B鉴字第12号)1份。证明202455日,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0份(邱*1份、尹*1份、罗*1份、曾*1份、陈*1份、罗*1份、姚*1份、张*1份、杨*1份、刘*1份),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2号)1份,以及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邱*池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制止和纠正陈平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作业时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 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邱*池处以罚款1.6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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