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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2-2 号

日期:2024-08-1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     性别: 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510221**********16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

邮政编码:400025      联系电话:18*******85

所在单位: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当前所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55日,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63万元。

现查明,罗*锋 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2号)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450**********921份,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病理B鉴字第12号)1份。证明202455日,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0份(邱*1份、尹*1份、罗*1份、曾*1份、陈*1份、罗*1份、姚*1份、张*1份、杨*1份、刘*1份),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2号)1份,以及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罗*锋 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罗*锋 处以罚款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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