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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执法2-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前所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邮政编码:401326
主要负责人:罗*锋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8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5日,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63万元。
现查明,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2号)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202450**********92)1份,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病理B鉴字第12号)1份。证明2024年5月5日,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0份(邱*池1份、尹*东1份、罗*锋1份、曾*1份、陈*书1份、罗*林1份、姚*武1份、张*林1份、杨*志1份、刘*平1份),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綦应急勘〔2024〕执法2号)1份,以及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决定对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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