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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532R/2024-0006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1
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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