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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532R/2024-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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