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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工贸1571号-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何* 性别:男 年龄:55 身份证号:51290**********817
家庭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城市仪凤街*号*栋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8*******87
所在单位: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綦齿园”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外包,2024年9月20日起开展现场施工,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截至9月29日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证照在有效期内;证据二: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1份、重庆国鑫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伏安装项目负责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高新区1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4〕高新区1号)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外包中,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綦江区高新区管委会案件(线索)移送书》((綦)应急移〔2024〕高新区 1-1 号),证明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外包中,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证据五: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国鑫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伏安装项目负责人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9月29日开展光伏安装施工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通过调查取证,该企业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规定的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翔发越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