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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矿山)78号

日期:2024-11-1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公司                                                

地址: 綦江区三江街道龙塘村雅雀台         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松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5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该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案件主体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矿山)7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4〕(矿山)78号,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叶*忠,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学2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以上违法事实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的规定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8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綦)应急罚〔2024〕(矿山)7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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