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4〕危化 08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綦)应急罚〔2024〕危化 08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恒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X 邮政编码:40143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溱溪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一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被处罚单位是一家从业人员少于100人的危险化学品(高危行业)生产企业。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危化)220号、总经理胡*恒、副总经理郭*华、挂靠人员王*发《询问笔录》、王*发《劳动合同》2份,证明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一节第8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自由裁量: 二档(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明蒙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0元(大写: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国务院部门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綦江区部门网站
綦江区镇街网站
綦江区其他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