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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工贸15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 A 区 邮政编码:4014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7R
法定代表人:周*挺 联系电话:13*******7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酸洗池(有限空间)未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证照在有效期内;证据二: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挺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人员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工贸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4〕工贸155号),证明该公司酸洗池(有限空间)未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据四: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挺调查询问笔录1份,管理人员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酸洗池(有限空间)未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通过调查取证,该企业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强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