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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危化) 6号

日期:2024-10-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綦江区鸿强中管华盈汽车用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林  职务:无  联系电话:17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E  邮政编码:401420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长石西路*号千山半岛国际附*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9日,接群众举报,綦江区成品油打击整治专班执法人员发现你经营部将141件危险化学品汽车尾气清洁剂储存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玉龙村1组赖*兴住宅内,该储存场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打非13号、邹*林、赖*兴、霍*川、敖*勇《询问笔录》、《租房合同》、《万能表(库房专用)》,证明綦江区鸿强中管华盈汽车用品经营部将141件危险化学品汽车尾气清洁剂储存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玉龙村*组赖*兴住宅内。   

第二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及修订)》第2828 项核查报告(编号/No:6124080003)、《检测报告》(No:1524080152),证明该141件汽车尾气清洁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及修订)》中序号2828项危险化学品。   

第三组证据:邹*林和赖*兴《询问笔录》、《赖*兴指认现场储存的汽车尾气清洁剂》图片,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玉龙村*组赖*兴住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2项:“一档(从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自由裁量: 一档(从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处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綦)应急罚〔2024〕(危化) 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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