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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工贸5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号 邮政编码:4014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U
法定代表人:张*颖 联系电话:13*******5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4日,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开展雨水管道施工整治有限空间作业,未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证照在有效期内;证据二: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间主管张*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三:《重庆綦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函》(2024年7月4日),证明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2024年7月4日未经审批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据四: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调查询问笔录1份,车间主管张*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7月4日未经审批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通过调查取证,该企业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七条第三款“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