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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危化 0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 性别:男 年龄:29 身份证号:500222**********14
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长田村何家坝*号附*号
常住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康德城*期*栋*-* 邮政编码:401422
联系电话:152*******3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第一组:刘*《询问笔录》3份、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1524060090)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1524060009)各1份,《车用汽油》(GB17930-2016)1份,证明刘*非法经营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汽油。
证据第二组:刘*《询问笔录》3份、周*、蔡*孝、张*云《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行为。
证据第三组:刘*《询问笔录》3份、蔡*孝、张*云《询问笔录》各1份,与郑*转账记录截图1份,蔡*孝、白色轿车、*妞、白色哈弗越野车、*义零钱明细截图1份,证明刘*向、蔡*孝、张*云等人非法销售汽油1501L,违法所得共计10642.09元。
证据第四组:刘*《询问笔录》3份、蔡*孝、张*云《询问笔录》各1份,与郑*转账记录截图1份,蔡*孝、白色轿车、*妞、白色哈弗越野车、*义零钱明细截图1份,证明刘*主动供述了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向蔡*孝、张*云等人出售了汽油)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经调查,刘*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所得,共10642.09元。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项:“裁量档次:二档(一般),适用条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应处罚款13万元到17万元。
在调查过程中,刘*主动供述了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一部分第六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规定,应处罚款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因刘*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刘*按照从轻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项:“裁量档次:一档(从轻)”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规定。决定对刘*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310公斤(折算为427L),没收违法所得1.064209万元,并处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7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