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4〕非煤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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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非煤003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0365913D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神滩沟社 邮政编码:401420
法定代表人:马*会 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王*祥 联系电话: 13*******18
经查,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电焊作业人员王*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第一组:该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权承包协议,证明该案件主体合法。
证据第二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王*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谢*法和现场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王*海3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生胚车间厂棚检修人员王*海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事实。
经查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该行为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裁量阶次的一档(从轻)情形。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 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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