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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打非10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 邮政编码:401420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现古南街道)长乐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梅*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6*******5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渝綦江应急(普通)字﹝2021﹞23号)1份,证明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甲醇。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1022项危险化学品。
2.《化学品危险性识别/分类鉴定报告》(N0.J2023-3-0100)和《化学品危险性识别/分类鉴定报告》(N0.J2023-3-0101)各1份,证明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醇基燃料80#、非成品油90#、甲醇8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2828项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
3.原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陈*华《询问笔录》2份、库管兼出纳施*福《询问笔录》4份、现场负责人张*鸣、销售经理庞*梅、安全员兼库管员陈*圆、充装工庞*、押运员蔡*义、会计马*玲《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行为。
5.2023年7月5日至8月31日期间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充装工业广场监控视频2段,证明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将水加入甲醇的事实。
6.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提供的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销售台账(电子件)》1份,证明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7.綦江区税务局提供的《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开具购方汇总表》和《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汇总表》各1份,证明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了1148桶161390公斤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502785.74元(税后金额)。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在调查中,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办案,主动供述了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注销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同时在调查中发现,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项: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裁量阶次:三档(从重);适用条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结合实际调查情况我局对你单位决定按照从轻情形进行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昌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2785.74元(伍拾万贰仟柒佰捌拾伍元柒角肆分),并处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