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綦)应急罚〔2024〕工贸5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飞虎路3号附1号 邮政编码:4014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CX2
法定代表人:史*韬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8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翁*松(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证照在有效期内;证据二: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欧*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任职文件1份、特种作业人员翁*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工贸53号)、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綦应急现决〔2024〕工贸5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4〕工贸53号),证明该特种作业人员翁*松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据四:重庆焱玲钢结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欧*亚调查询问笔录1份,特种作业人员翁*松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翁*松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通过调查取证,该企业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6项一档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6项一档“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