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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0-25


2024年8月8日21时50分许,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在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陈家嘴路段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局、区总工会、永新镇人民政府组成的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尚行物流公司),系涉事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JCC27H,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周*才,成立时间:2019年9月18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人力搬运服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该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2007154号),核发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F6***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德尚行物流公司,注册日期:2020年9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32505C424,车辆识别代号:LZGCL2X4XLX118876,发动机号码:1420G059064,核定载质量:12370kg。实际车主邬*(本次事故死者)于2024年3月19日与德尚行物流公司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将该车登记于德尚行物流公司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2121354号。事前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至 2024 年9月15日止。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邬*,事发时渝DF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500236**********98,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驾驶证档案编号:5002*******8,准驾车型:B2E,有效期限:201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7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2018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德尚行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才因年龄和身体原因未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工作,总经理周*国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公司下设安全部(负责人:周*国)、销售部(负责人:刘*)、财务部(负责人:杨*)、内勤部(负责人:彭*)、安全科长:周*国、安全员:刘*。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德尚行物流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等16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1—7月,该公司对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考核15次,执行考核金额2500元。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024年3月19至21日,德尚行物流公司对涉事货车驾驶人邬*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5月28日,邬*参加了德尚行物流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按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邬*通过驾安通APP完成了规定内容和规定时间的安全学习。

4.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德尚行物流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每周由安全员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每月由总经理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2024年1—7月,周排查开展30次,共发现安全隐患12条,均已整改完成;月排查开展7次,开展安全风险研判7次。

5. 事故货车维护检验情况。经查,渝DF6***重型自卸货车距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于2024年6月5日在庆阳市正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该单位出具了《质量保证卡》,经检测合格,准予出厂。事发时,该车二级维护在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7月17日,该车在利川市天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评定等级为一级。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2024年6月20日,德尚行物流公司与重庆网讯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卫星定位委托监控服务协议》(协议编号:20240230),对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进行整体委托服务,每周将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和终端故障等情况向德尚行物流公司反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8日21时50分许, 邬*饮酒后驾驶渝DF6***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运输至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陈家嘴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坠落至坡底,造成邬*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陈家嘴组路段,该路段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道、村道,附近农户车辆和社会车辆均有通行。路面宽度约5.6米,泥结石路面,道路为南北走向,南高北低,道路坡度约10°。道路西侧为原貌荒坡,道路东侧为弃渣堆场,事发路段车辆侧翻点与坡底落差约15米,坡面角约35°,道路临边设置高度约0.6米路挡。

图1  事故现场全景图

图2  事故现场远景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邬*,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500236**********98,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事发时系渝DF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经统计,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30万元,车辆维修费约4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3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8日22时47分许,从事故路段经过的其他车辆驾驶员金*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9日零时许,永新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维护秩序。

零时10分许,永新卫生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

零时16分许,永新卫生院120医务人员宣布邬*死亡。

1时10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处置。

1时30分许,死者尸体送区殡仪馆存放。

4时20分许,完成事故车辆拖移,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核实,2024年8月10日已向死者家属全额支付丧葬费、抚养费等赔偿款合计130万元,死者遗体于8月15日安葬。事故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邬*饮酒后驾驶渝DF6***重型自卸货车至事发路段,因对车辆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邬*饮酒后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车辆伤害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544号)证实: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照明装置、安全带及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轮胎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2]]和第9.1.8条[[3]]的要求。转向直拉杆后球销有松旷现象,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11条[[4]]的要求。

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涉事货车存在的上述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585号)证实: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km/h—13 km/h之间。

3.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E鉴第58号)证实:邬*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218mg/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5]]、《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24)第4.1条之规定,邬*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毒D鉴第137号)证实:邬*血液中未检出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5.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47号)证实:邬*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腹部损伤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渝DF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邬*安全行车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驾驶,饮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

四、相关单位监管履职情况

永新镇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该镇对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2024年以来,该镇道安办制定执法计划在场镇周边、老乡场等乡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截至7月底,该镇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140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450起,其中:对乡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105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388起;对村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35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62起。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邬*,德尚行物流公司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事发时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车辆整改安全隐患和定期维护检验;对涉事货车驾驶人邬*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本单位全部车辆进行了GPS实时动态监控;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严格考核。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永新镇人民政府。经查,永新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永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7]]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三)调查发现的其它问题及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渝DF6***重型自卸货车存在有关技术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8]]的规定,鉴于该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收到本报告2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

1. 立即组织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从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方面着手,加强培训效果和日常动态抽查,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

3.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强化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或督促驾驶员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永新镇人民政府。

1.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加大上路检查力度,有效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2.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辖区内除乡道和村道以外的其他道路,开展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3. 突出赶集日和重要节假日,组织交通劝导人员维持场镇内道路交通秩序。

綦江永新“8·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0日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8: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不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连接可靠,且不应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应拼焊。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7]《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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