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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古南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 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5日10时30分许,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静压箱制作前的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6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綦江区政府委托,綦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綦江区公安局、綦江高新区管委会、綦江区总工会以及黔江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綦江古南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綦江古南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均质炉风机静压箱设计制作项目
项目地点: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
发包单位:重庆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创新材料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能科技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渝创新材料公司,系事故项目发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P61Q7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工业园区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志,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4月26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汽车轮毂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等。
2. 傲能科技公司,系事故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MD113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园区路,法定代表人:胥*虹,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6月7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器、泵及真空设备、通用设备及零部件、电子元件及配件、电气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普通机械设备;金属、净化、铸造、轧制,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等。
(三)事故项目由来。
因渝创新材料公司均质炉风机运行噪音对办公区域有影响,该单位执行董事杨*志联系傲能科技公司设计制作均质炉风机降噪设备。
(四)事故项目发包情况。
2024年5月4日,渝创新材料公司(甲方)与傲能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了均质炉风机静压箱设计制作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N0505-57866,合同价格:8100元。
1. 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5月4日,渝创新材料公司与傲能科技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傲能科技公司指派邱*池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现场、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1)傲能科技公司:2024年1月1日,任命罗*锋为公司总经理,邱*池为安全员,陈*为技质部总监(事故死者),尹*东为项目部总监。(2)渝创新材料公司:2023年1月3日任命总经理刘*平为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罗*林为专职安全员;同年9月18日,任命张*林为生产部总监,负责生产、安全等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1)傲能科技公司:建立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制度》《生产现场安全行为“十项规定”》《生产过程安全作业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个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总经理、班组长、安全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查,本次项目测量作业前,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在安排工作前,要讲安全措施和工作中注意的安全事项。(2)渝创新材料公司:在委外作业第三方管理方面建立了《相关方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落实。作业前,渝创新材料公司安全员罗*林对傲能科技公司尹*东、邱*池、陈*等人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风险告知。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傲能科技公司对陈*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2024年1—4月,对其开展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5. 事故现场管理情况。经查,陈*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上方H型钢上进行均质炉风机测量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人员坠池的安全措施;安全员邱*池查看作业现场时,未督促采取防止人员坠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事故发生经过。
5月4日,傲能科技公司召开会议,安排陈*(死者)、邱*池、尹*东等6人到渝创新材料公司开展相关作业。具体分工:陈*测量均质炉风机尺寸,尹*东测量氩气管道安装路线和排查熔炼炉排烟管道蝶阀,邱*池配合尹*东和陈*工作,刘*鑫、陈*龙、鞠*燚等到生产车间熟悉设备。
5月5日9时47分许,6人到达渝创新材料公司后,陈*到烟道楼梯平台处查看均质炉风机情况(风机处于运行状态)。
9时51分许,渝创新材料公司罗*林对尹*东、陈*等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
9时55分许,陈*到车间找到渝创新材料公司生产部主管曾*申请暂停均质炉风机运行,随即曾*带领陈*找到均质炉操作工陈*书,安排暂停风机运行,并要求待陈*测量完成方可开启风机,随后陈*书关闭风机。
10时05分许,陈*进入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上方开始均质炉风机测量作业(风机处于关闭状态)。
10时11分许,邱*池到烟道楼梯平台处查看现场,看见陈*站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上方H型钢梁上测量均质炉风机尺寸。
10时24分许,陈*书找到邱*池,询问是否可以开启均质炉风机,邱*池因不确定陈*的测量工作完成情况,未予同意,随即来到烟道楼梯平台查看陈*作业情况,现场未看见陈*,拨打其电话未接通,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内发现一个黄色安全帽。
10时27分许,邱*池赶到铝棒循环冷却水池边沿,近距离确认情况,发现水池内漂浮有陈*的安全帽,安全帽下方有一只鞋子,初步确认陈*已经掉入水池,并开展救援。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渝创新材料公司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北面靠生产车间,南面为厂区道路,西面靠空压机房,东面为检修楼梯。事故现场铝棒循环冷却水池的东、北面有围墙,西、南两面无围墙,整个水池长9.75米,宽7.5米,深4.35米,水池墙体厚度0.3米,水深约3.35米(水面至H型钢距离为1米)。该冷却水池分为进水池(东向)和出水池(西向),中间设置了隔墙,下部联通;进水池长6.1米,宽7.5米,进水池上方有架设H型钢材安装的均质炉风机和水蒸气风机排气、排水管道;出水池长3.65米,宽7.5米,上方无设备、物体。(见附图)
图1 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全景图
图2 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侧视图
图3 铝棒循环冷却水池近景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510223**********18,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事发时系傲能科技公司技质总监。
2. 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经统计,死者丧葬及抚恤费用150.58万元,医疗费用0.05万元,合计150.63万元。
2024年5月5日12时30分,渝创新材料公司向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该局派出事故调查组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收集相关资料。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5日10时27分许,邱*池立即通过电话告知正在附近的尹*东和曾*。随后尹*东、曾*、邱*池等人赶到铝棒循环冷却水池开展救援;10时55分许,将陈*救出水池,救援人员立即在水池边沿轮流对其采取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11时02分许,救援人员将陈*从水池边沿抬到厂区公路上,罗*林拨打120电话通知区人民医院急诊部做好抢救准备,尹*东驾车把陈*送往区人民医院,车上由陈**龙和刘*鑫继续对其进行胸外按压。
1. 医疗救治情况。11时17分许,陈*被送达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其开展抢救。11时52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善后处置情况。2024年5月5日,傲能科技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支付赔偿款共计150万元,2024年5月6日向死者家属支付50万元,其余赔偿款项由承保机构支付给死者家属(保险赔付不足100万元由傲能科技公司补齐差额)。死者已于2024年5月9日安葬。事故善后期间,处置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询问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陈*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进行均质炉风机尺寸测量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人员坠池的安全防护措施,坠入水池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2024年5月27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医所[2024]病理B鉴字第12号)证实:经法医尸表检验,综合分析推断:陈*的死亡原因系窒息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和调查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极端天气变化、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管理原因分析。
傲能科技公司,作为事故项目所涉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表现为:
-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查,陈*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作业期间,站立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中间的H型钢架上,该钢架四周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且下方水池处于蓄水状态,水深约3.35米,存在人员坠池淹溺的安全事故隐患,傲能科技公司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2]]。
- 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查,陈*进行均质炉风机尺寸测量作业时,存在坠池淹溺风险,傲能科技公司未监督陈*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3]]。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綦江古南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职情况
(一)黔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江委办发〔2019〕47号),该单位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
1.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情况。该单位制定了《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黔江应急文〔2024〕3号)并报经黔江区政府同意。2024年1—4月,共检查企业42家次,发现隐患192条,现场整改192条,整改率100%,立案调查1起,罚款3.5万元。
2. 对傲能科技公司安全检查情况。经查,傲能科技公司成立以来,仅将注册地落户在黔江区,未在该区域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该公司已于2023年8月与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解除入驻协议,故未纳入202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綦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共重庆綦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重庆綦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綦委编〔2024〕4号),该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情况。该单位制定了《重庆綦江高新区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綦高新发〔2023〕34号),2024年1—4月执法检查48家,日常巡查159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4份,督促企业整改隐患119条,对6家企业处以罚款1.35万元。
2. 对渝创新材料公司安全检查情况。2024年1—4月,该单位对渝创新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1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2条。
3. 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1)2024年以来,对37家企业开展委外作业摸排工作。(2)召开2次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邀请区级专家对委外作业开展了专题培训。
(三)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职责清单的通知》(〔2019〕—35)、《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綦江委办发〔2019〕36号),该单位负责统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行业(简称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监督检查工贸八大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情况。该单位制定了《2024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綦应急文〔2024〕2号)并报区政府批复同意(綦江府〔2024〕5号)。2024年1—4月,计划检查45家,实际执法检查65家,发现隐患263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7份,到期复查整改率100%,对5家企业处以罚款2.97万元。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巡查41家次。
2. 对渝创新材料公司安全检查情况。渝创新材料公司系规模以上涉及高温熔融金属的重点工业企业,已纳入2024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重点监管名单。2024年1—4月,该单位对渝创新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1次,安全巡查3次。
3. 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23年3月,该单位制定了《綦江工贸行业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白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累计组织专项推进会和培训会5次,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12次,参会企业300余家次。开展工贸行业委外作业专项检查82家次,排查发现问题隐患156条,均已督促落实整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傲能科技公司技质总监,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进行测量作业过程中,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罗*锋,傲能科技公司总经理,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罗*锋处以2023年度收入12.66万元的百分之四十计5.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邱*池,傲能科技公司安全员,未制止和纠正陈*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作业时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9]]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邱*池处以2023年度收入6.44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计1.6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第四十五条[[1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13]]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发现,綦江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辖区内企业的委外作业动态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綦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应急部向綦江高新区管委会做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一)黔江区应急管理局。经查,该单位按照2024年黔江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且傲能科技公司从未在该区域实质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4]]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二)綦江区应急管理局。经查,该单位按照2024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执法检查和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5]]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三)渝创新材料公司。经查,该单位作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建立了委外作业相关管理制度,并在事故作业前向对作业方人员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调查中,未发现渝创新材料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傲能科技公司。
1.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举一反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2.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落实。
3.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逐项整改到位,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4.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安全意识,作业前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强化全过程安全管控,杜绝安全管控走过场。
(二)渝创新材料公司。
1. 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切实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2.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强化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严控委外作业“一委了之”的问题。严格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扎实抓好承包方资质条件审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职责,认真开展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落实专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遏制委外作业活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綦江高新区管委会。
1. 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督促事故相关企业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全面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向辖区内其他企业通报本次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2. 进一步加强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要以本次事故为鉴,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开展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安委〔2023〕3号)要求,对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培训、再部署、再落实,结合入驻企业实际,督促企业建立委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进一步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在日常检查巡查中,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情况纳入检查巡查范围,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四)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1. 强化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开展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安委〔2023〕3号)和《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渝安委〔2023〕7号)要求,结合全区工贸行业实际,以委外作业安全管理“十要十禁”为主要切入点,强化工作举措,要督促企业将委外作业安全管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重点内容,尤其严查企业对委外作业工作的资质审核、协议签订、现场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情况,严格企业对包含相关方员工“三违”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委外作业活动生产安全事故。
2. 强化指导加强监管。要严格督促指导全区工贸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深化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结合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重点企业的双重预防机制推行信息化监管手段,全面辨识管控风险、及时发现消除隐患,避免漏洞盲区。
綦江古南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
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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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