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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532R/2022-00144 | [ 发文字号 ] | 綦安委〔2022〕13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4 |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綦江区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持续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期全国部分地区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按照《重庆市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渝安委〔202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对燃气安全相关部署和要求,从即日起到10月底,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聚焦重要环节的重点问题开展排查整治,聚焦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检查执法,聚焦短板开展管理提升,全面深化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持续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简称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下同),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运输企业检查率,单位用户入户检查率,存在隐患的、连续两年未实质入户的用户入户检查率,燃气具等产品销售企业检查率全部达到100%,对查出的五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00%实施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100%暂停供应燃气;有关单位及用户对查出问题100%整改或落实限期整改方案,燃气企业100%加臭;100%开展燃气安全百日宣传活动,燃气安全装置加装用户知晓率100%,燃气安全装置目录清单发布率100%,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宣传氛围。
三、重点整治对象
(一)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下同)经营企业(含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液化石油气销售点)。
(二)燃气运输企业。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运输企业。
(三)燃气单位用户。包括餐饮、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以及燃气管道经过、燃气气瓶存放的空间。
(四)居民用户。包括燃气企业入户检查存在隐患的居民用户、连续两年未实质入户的居民用户。
(五)燃气具销售安装企业。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调压器、软管、气瓶的生产、销售、安装企业。
四、主要任务
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通过开展综合性、精准化监管治理,确保我区燃气安全无漏洞、无盲区、无死角、无事故。
(一)开展集中整治攻坚,消除突出问题隐患
聚焦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销售安装4个环节,围绕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全力冲刺突击攻坚,有效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1. 开展燃气经营环节排查整治。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2)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未取得充装许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违规充装未在本企业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翻新气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加臭,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气源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或《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 25035-2010)等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7)违规混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8)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连续两年未实质入户或存在隐患的燃气用户开展全覆盖入户检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按《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落实送气服务,未对商业、集体用户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培训。(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9)气瓶充装、运输、配送、使用环节未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气瓶流转无电子档案。(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2. 开展燃气输送配送环节排查整治。
(10)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对管道、站场设施开展巡查维护。(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检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
(13)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4)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服务“e呼通”平台发布项目信息,与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专项保护方案。(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15)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16)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17)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供应点未向用户发放《瓶装燃气用户安全告知书》,未存档用户《安全告知书回执》。(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 燃气使用环节排查整治。
(18)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19)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2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21)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22)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23)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24)使用管道燃气的场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旅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各街镇园城等有关单位)
4. 燃气具销售安装环节排查整治。
(25)销售、安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调压器、软管、气瓶。(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
(26)未取得消防安装、市政工程施工等资质,或超资质范围开展燃气管道、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安全装置安装活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总队)
(27)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活动。(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二)深化燃气专项整治,全面推进治本措施
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宣传、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既有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燃气企业安全达标评估等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5. 扎实开展燃气安全宣传。
(28)举办区级燃气安全百日宣传启动仪式。(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29)组织各通信运营商至少每月(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发送一条燃气安全公益短信。(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0)组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的LED屏、电梯视频、公告栏等阵地,播放、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视频、标语等。(责任单位: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园城)
(31)打通本地区户外广告大屏、公共交通视频、物业公告栏、小区电梯视频、地方融媒体等渠道,播放、张贴燃气安全宣传海报、视频、标语等。(责任单位: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园城)
(32)组织燃气单位用户燃气安全负责人、燃气使用和设施管理的员工,开展一次法规、案例、安全用气常识、应急处置知识的集中培训。(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3)组织燃气经营企业指导单位用户编制燃气使用和设施管理人员燃气安全责任清单、岗位风险清单、操作流程卡、应急处置卡。(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6. 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34)加快推进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11个项目(其中第三批6个项目,第四批5个项目)前期工作,力争9月底前开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各街镇)
(35)2022年8月底前通过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完善11个项目信息,并每月填报项目进展。(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6)加快推进其他燃气管道普查评估,优先启动2000年前建成投运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已发生过泄漏抢险管道的普查评估。(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7. 有序推进既有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
(37)完成生活困难群众用户安全装置加装,统筹推进老旧小区和其他既有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各街镇)
(38)完成用户安全装置管理平台建设,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加强燃气安全装置销售、安装、检查等管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9)征集、发布用户安全装置目录清单并按要求公告相关信息,销售安装的燃气安全装置全部具备工业互联网标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8. 强力推进燃气企业安全达标。
(40)对已出具的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评估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严格的,责成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1)安全达标评估不合格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收回特许经营权。鼓励有燃气经营经验和资金技术实力的大企业采取收购、并购等市场化手段参与整顿。(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2)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控制在每个区县3-5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超过乡镇(街道)总数”为目标,制定燃气经营企业整顿方案,严控新增燃气经营企业,扎实推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顿。(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改。各燃气经营企业于2022年7月底前,组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整治对象,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填写自查记录表,并就整改隐患、依规操作、安全供用气作出承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接受监督。
(二)开展专业检查。2022年8月底前组织燃气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专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燃气具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调压器、软管、气瓶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全覆盖专业检查,真真正正发现解决问题,实实在在排查整治隐患。各相关部门督促燃气企业组织力量,成立检查组,对餐饮等单位燃气用户开展全覆盖专业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燃气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三)开展执法惩戒。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对下面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装置的用户,商务委、教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文旅委、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坚决按照《安全生产法》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用户,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规定加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符合相关燃气质量标准的,经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查清地下管线状况、不制定保护方案、不落实保护措施等造成燃气管道破坏的,住建、规划、经信等部门坚决依法严厉处罚;对燃气企业设施巡查维护不到位、入户检查不认真导致事故的,经信部门坚决依法追究企业和法人责任;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退;对拒不整改隐患、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四)开展督导检查。区安委会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百日行动安排,统筹组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督导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区安委会统筹组织全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区级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将燃气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内容,一并研究、一并布置、一并检查。各街镇(园城)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燃气安全负总责,要压实社区、燃气经营企业、运输企业、物业企业、燃气用户等责任,统筹推动排查整治、安全宣传、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安全装置加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达标评估等工作。各企业、用户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查处涉及燃气的非法违法行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事故应提级调查;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推诿扯皮或涉嫌失职渎职的,要采取通报约谈。
(三)强化调度通报。区安委会建立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和燃气事故。区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区经济信息委每月13日、28日前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附件),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四)强化工作统筹。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好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科学隐患排查,规范监管执法,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附件: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附件
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情况 |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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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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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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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燃气企业已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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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处罚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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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吊销、取缔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燃气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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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餐饮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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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燃气企业(家) |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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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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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情况 |
督导次数(次) |
通报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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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次数(次) |
警示教育次数(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