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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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集采药品

使用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和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有关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集采药品使用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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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集采药品使用的方案

(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9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纳入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参与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二、主要目标

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

     一是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开展宣传活动,进社区、进乡镇、进农户,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二是利用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等新兴媒介,及时公开推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让群众第一时间了解药品集采政策变化情况。三是要求参与集采的医院在显著位置张贴集采药品降价的宣传海报。在特病办理窗口、特病审核窗口等有针对性张贴宣传海报。四是定点医疗机构将集采药品的相关政策作为职工会培训内容开展宣传。

加强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

一是面向全区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的培训,重点解读《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相关文件精神,从报量、医疗机构回款率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线下采购占比等关键指标层面加以培训。二是针对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松藻煤电总院等大体量医院开展点对点指导,从报量、结余留用金额测算等重点指标入手,对集中采购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一对一培训。三是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开展集采药品政策的学习,提高医务人员政策知晓率。

用活激励,提升参与积极性

1.结余留用激励。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在市医保局的指导下,做好每批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的考核兑现工作。

2.总额保障与倾斜

根据当年总额分配情况,在年初时预留一定额度对定点医院集采药品使用的基金予以保障。预留总额共分为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部分用于对当年获得市级结余留用资金的定点医院,在总额中给予等额倾斜。如预留总额不足,则按照预留总额和结余留用资金间的比例进行倾斜,如预留总额充足,则多余部分用于保障定点医院集采药品使用的基金。

另一部分用于保障定点医院集采药品使用的基金,按照预留总额和实际采购集采药品所使用基金间的比例进行保障。

3.规范结余留用资金使用

对于已获结余留用资金的定点医院,应在收到结余留用资金后,将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相关人员(含医院内组织实施部门)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定点医院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逗硬考核,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1.关于报量

1)鼓励定点医院精准报量,定点医院报量低于前两年历史采购量平均数的70%,取消参与预留总额等额倾斜的资格。

2)实际采购总量与报量相差50%(含)以上的,超过报量的实际采购总量所使用基金不予保障;

3)实际采购总量不足报量的,该定点医院该批次集采药品所使用基金不予保障,同时以报量数据为基础,在总额清算时以0.5倍金额扣减总额。

2.关于集采药品回款率

   定点医院应及时结算货款,区价格招采中心每月通报集采药品的回款率,定点医院连续两个月出现回款率0%(厂家未供货等原因除外)、连续三个月出现回款率低于60%且持续降低等情况,需提交书面说明备查。该批次集采周期内回款率低于60%,该批次集采药品所使用基金按照前述“总额保障与倾斜”中比例的50%保障。

3.关于采购进度

定点医院应按照序时进度合理安排采购进度,区价格招采中心每月通报集采药品的采购进度,定点医院连续三个月出现进度为0(厂家未供货等原因除外)、采购周期过半但任务未过半等情况,需提交书面说明备查。

4.关于使用监管

区价格招采中心对集采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对在未完成集采药品采购量情况下,定点医院大量采购使用同通用名的非集采药品或可替代药品情况;集采药品采购进度严重不足;回款率严重超期等情况进行调查、约谈,同时还将把调查情况抄送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纪委监委驻区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四、如遇医保用药限制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额分配方式变动等特殊情况,需调整本方案,可由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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