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在綦各参保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贯彻以来,不断出现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或虽办理缴费年限认定但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突出问题,特别是《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27号)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受到较大影响。现就加强有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一)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在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当月,到我局办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二)经我局审核后,对不足缴费年限的,应在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不划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才能享受个人账户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办理缴费认定工作的,将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办理完缴费认定工作后三个月内完清补缴费用的,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
二、工作要求
加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管理工作,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对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要作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并立即完善相关申报认定工作。今后,务必在办理完职工退休手续的当月办理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认定,及时足额缴费。如在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沈珍、赵俊弘,联系电话:87260850。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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