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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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区医疗保障局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录音录像设备、视频监控对现场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并对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音像记录工作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三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活动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宜进行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机构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做好保管使用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工作。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
第八条 在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第九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合适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3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调阅音像记录的,以及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音像记录等情形的,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得随意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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