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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31XR/2022-00006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2〕7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医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2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2〕7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5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接续时间
2021年12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2022年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清全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
三、关于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2022年4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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