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綦江卫健〔2022〕235号文件的通知
綦江卫健〔2024〕248号
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院,委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者已有新规定、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予以废止。经2024 年区卫生健康委第 13次党委会审定,现将《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卫健〔2022〕235号)予以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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