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綦江卫健发〔2022〕3号
街道(镇)各医疗卫生机构,街道(镇)各托幼机构,区妇幼保健院:
根据《重庆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为加强我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请大家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即綦江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新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处置,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医疗机构。
二、区教育委员会
加强与区卫生健康委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做好流行病、传染病防控工作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与区教育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四、区妇幼保健院
(一)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制订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依据《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托幼机构,发放《重庆市綦江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评估不合格托幼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上交区妇幼保健院;评估结果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四)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对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五)定期对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承担城区托幼机构新生入托体检及全区托幼(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区卫生健康委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五、街镇管理机构
(一)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每学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督导。
(四)及时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每年上报綦江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至区妇幼保健院。
(五)承担本辖区托幼机构的年度体检工作及新生入学体检工作。文龙、古南、通惠街道新生入学体检由区妇幼保健院承担。
第二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25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表 2~5岁儿童各类食物每天建议摄入量(g/d)
食物种类 |
1~3岁 |
3~6岁 |
谷类 |
85~100 |
100~150 |
薯类 |
适量 |
适量 |
蔬菜 |
200~250 |
250~300 |
水果 |
100~150 |
150 |
禽畜肉类 |
50~70 |
70~105 |
蛋类 | ||
鱼虾类 | ||
大豆 |
5~15 |
15 |
坚果 |
— |
适量 |
乳制品 |
500 |
350-500 |
食用油 |
15~20 |
20~25 |
食盐 |
<2 |
<3 |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6年)
三、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复印件、“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对没有“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入园健康体检,体检合格方能入园。
对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使用紫外线消毒灯对室内空气消毒1次,每次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并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院公卫中心、教育学区和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报告。
(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持辖区卫生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到园(所)接受查验,经园(所)查验无误后方可返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八、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信息收集
(一)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年度健康检查表、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六)每年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见附件6)。
第三部分 发放《卫生保健合格证》
一、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1.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已满三年申请评审的托幼机构,应分别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区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8)
2.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和“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9)。
(二)卫生评价标准
1.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盟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盟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盟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2.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3.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4.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5.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6.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健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7.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二、发放《卫生保健合格证》
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每三年开展一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审,对卫生评价为“合格”的,由评价机构发放《重庆市綦江区卫生保健合格证》。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取得《重庆市綦江区卫生保健合格证》后,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由评价机构向该托幼机构出具整改通知,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6.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
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8.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9.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贴照片 | |||||||||||||
既往病史 |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 ||||||||||||||||
过敏史 |
|
| |||||||||||||||
体 格 检 查 |
体重 |
|
评价 |
|
身长(高) |
cm |
评价 |
|
皮肤 |
| |||||||
眼 |
左 |
视力 |
左 |
耳 |
左 |
口腔 |
牙齿数 |
| |||||||||
右 |
右 |
右 |
龋齿数 |
| |||||||||||||
头颅 |
|
胸廓 |
|
脊柱四肢 |
|
咽部 |
| ||||||||||
心肺 |
|
肝脾 |
|
外生殖器 |
|
其他 |
| ||||||||||
辅助检查 |
血红蛋白(Hb) |
|
丙氨酸丙基转移酶(ALT)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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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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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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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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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名称 |
(检查单位盖章) | ||||||||||||||
体检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2.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3,P3~P97,>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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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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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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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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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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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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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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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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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史 |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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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 |
血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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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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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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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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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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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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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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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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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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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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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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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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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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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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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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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意见 |
| ||||||||||||||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检查单位盖章) | |||||||||||||||||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 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
填表说明: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为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使用。
1.基本情况
编号:根据工作需要排序编号;
单位:填写所在任职单位的全称;
岗位:按所在实际岗位填写,如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保健人员等;
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受检者身份证号;
照片:受检者本人近期照片贴于右上角。
2.既往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既往史经受检者确认后签字。
3.体格检查
血压:填写检查实测数值,单位为mmHg;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五官: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辅助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梅毒螺旋体:填写实际血清检测数值;
滴虫、淋球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按照阴道分泌物实际检测结果填写“(-)”或“(+)”;
胸片检查:上岗前必须检查,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时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将所有辅助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单贴附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背面。
5.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6.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合格”及日期;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不合格”,并及时离岗诊断治疗。
7.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8.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
物理消毒方法 |
化学消毒方法 |
备注 |
空气 |
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
|
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
采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照射消毒每日1次,每次持续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
|
1. 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毒条件时使用。 2. 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 3. 禁止在室内有人的情况下使用紫外线杀菌灯。 4. 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灯在室内有人环境持续照射消毒时,必须使用无臭氧式紫外线杀菌灯。 | |
餐具、 炊具、 水杯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
1. 对食具必须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消毒。 2. 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水沸后开始计算时间。 |
餐具消毒柜、消毒碗柜消毒。 按产品说明使用。 |
|
1.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2. 保洁柜无消毒作用。不得用保洁柜代替消毒柜进行消毒。 | |
毛巾类 织物 |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曝晒干燥。 |
|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
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 |
|
使用高效含氯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250~400mg/L、浸泡消毒20分钟。 |
消毒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 |
抹布 |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
|
煮沸消毒时,抹布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毒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
|
使用高效含氯消毒剂消毒。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mg/L、浸泡消毒20分钟。 |
消毒时将抹布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可直接控干或晾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 |
餐桌、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
|
使用高效含氯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mg/L、消毒10~30分钟。 |
1. 可采用表面擦拭、冲洗消毒方式。 2. 餐桌消毒后要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擦净。 3. 家具等物体表面消毒后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去除。 |
玩具、图书 |
每两周至少通风晾晒一次。 |
|
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
|
使用高效含氯消毒剂消毒。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100~250mg/L、表面擦拭、浸泡消毒10~30分钟。 |
根据污染情况,每周至少消毒1次。 | |
便盆、坐便器与皮肤接触部位、盛装吐泻物的容器 |
|
使用高效含氯消毒剂消毒。使用浓度为有效氯400~700mg/L、浸泡或擦拭消毒30分钟。 |
1. 必须先清洗后消毒。 2. 浸泡消毒时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3. 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
体温计 |
|
使用75%~80%乙醇溶液、浸泡消毒3~5分钟。 |
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乙醇溶液。 |
备注:1.表中使用的高效含氯消毒剂是指经卫生安全评价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如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钠、次氯酸钠等,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氯含量是指含氯消毒剂的有效杀菌成分浓度;
2.传染病消毒根据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表1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日期 |
姓名 |
班级 |
晨检情况 |
全日健康观察 (症状与体检) |
处理 |
检查者 |
家长主诉与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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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记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儿童异常情况。
表2 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
日期 |
班级 |
姓名 |
药物名称 |
服用剂量和时间 |
家长签字 |
喂药时间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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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儿童出勤登记表
班级: 年 月
姓名 |
日期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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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代表出勤,“〇”代表缺勤;
2.缺勤儿童查明原因后在“〇”内补全相应的符号:“×”代表病假,“—”代表事假;
3.因病缺勤,需在备注栏注明疾病名称
表4 儿童传染病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发病 日期 |
传染病名称 |
诊断单位 |
诊断日期 |
处置 | ||||||||||
手足口 病 |
水
痘 |
流行性腮腺炎 |
猩红热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痢
疾 |
麻
疹 |
风
疹 |
传染性肝炎 |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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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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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患某种传染病在该栏内划“√”。
表5 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班级 |
姓名 |
疾病名称 |
确诊日期 |
干预与治疗 |
转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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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登记范围包括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先心病、哮喘、癫痫、听力障碍、视力低常、龋齿等。
表6 班级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
日期 |
班级 |
消毒物体 | ||||||||||
开窗 通风 |
餐桌 |
床围 栏 |
门把 手 |
水龙 头 |
图书 晾晒 |
玩具 |
被褥 晾晒 |
厕所 |
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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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的方式完成此表。
表7 健康教育记录表
日期 |
地点 |
对象 |
形式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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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对象是指儿童、家长、保教人员等;
2.形式是指宣传专栏、咨询指导、讲座、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
3.内容是指园(所)内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表9 儿童伤害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班级: |
伤害发生日期:年月日伤害发生时间:_____:____(用24小时记时法) |
当班责任人:填表人: |
伤害类型: 1=交通事故2=跌伤(跌、摔、滑、绊)3=被下落物击中(高处落下物) 4=锐器伤(刺、割、扎、划) 5=钝器伤(碰、砸) 6=烧烫伤(火焰、高温固/液体、化学物质、锅炉、烟火、爆竹炸伤) 7=溺水(经医护人员救治存活)8=动物伤害(狗、猫、蛇等咬伤、蜜蜂、黄蜂等刺蜇) 9=窒息(异物,压、闷、捂窒息,鱼刺/骨头卡喉) 10=中毒(药品、化学物质、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农药,鼠药,杀虫剂,腐败变质食物除外) 11=电击伤(触电、雷电) 12=他伤/攻击伤 |
伤害发生地点: 1=户外活动场2=活动室3=寝室4=卫生间5=盥洗室6=其他(请说明) |
伤害发生时活动: 1=玩耍娱乐2=吃饭3=睡觉4=上厕所5=洗澡6=行走7=乘车 8=其他(请说明_________)9=不知道 |
伤害发生时和谁在一起: 1=独自一人2=老师3=小伙伴4=其他(请说明)5=不知道 |
受伤后处理方式(最后处理方式): 1=自行处理(保健人员)且未再就诊2=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其他(请说明) |
如果就诊,诊断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因伤害休息多长时间(包括节日、假期及周末):_______天 |
转归:1=痊愈2=好转3=残疾4=死亡 |
简述伤害发生经过(对损伤过程作综合描述): |
附件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表1 儿童出勤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份 |
月份 |
在册 儿童数 (1) |
应出勤日数
(2) |
出勤情况 |
缺勤原因分析 | ||||||
应出勤人次数 (3) |
实际出勤人次数 (4) |
出勤率 (%) (5) |
缺勤 人次数 (6) |
因病 |
因事 |
寒暑假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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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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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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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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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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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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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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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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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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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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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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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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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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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出勤率=(实际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100%;
2.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实际出勤人次数;
3.各项百分率要求保留小数点后1位。
表2 学年(上、下)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龄组 |
在 册 人 数 |
体 检 人 数 |
体 检 率 (%) |
体格评价(人数) |
血红蛋白 |
视力 |
听力 |
龋齿 | ||||||||
低 体 重 |
生 长 迟 缓 |
消 瘦 |
肥 胖 |
检 测 人 数 |
轻 度 贫 血 人 数 |
中 重 度 贫血 人 数 |
检 查 人 数 |
视 力 不 良 人 数 |
检 查 人 数 |
听 力 异 常 人 数 |
检 查 人 数 |
患 龋 人 数 | ||||
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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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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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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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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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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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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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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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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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体检率=(体检人数/在册人数)×100%;2.某病患病率=(某病患病人数/检查人数)×100%。
表3 传染病发病统计表
托幼机构名称:
年份 |
月份 |
在册 儿童数 |
传染病发病数 |
各类传染病发病人数 | |||||||||
手足 口病 |
水痘 |
流行性腮腺炎 |
猩红热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痢疾 |
麻疹 |
风疹 |
传染性肝炎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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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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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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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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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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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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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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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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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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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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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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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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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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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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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膳食营养分析表
一、平均每人进食量 年 月
食物 类别 |
细粮 |
杂粮 |
糕点 |
干豆类 |
豆制品 |
蔬菜总量 |
绿橙蔬菜 |
水果 |
乳类 |
蛋类 |
肉类 |
肝 |
鱼 |
糖 |
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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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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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养素摄入量
|
热量 |
蛋白质 (克) |
脂肪 (克) |
视黄醇当量 (微克) |
维生素A (微克) |
胡萝卜素 (微克) |
维生素B1 (毫克) |
维生素B2 (毫克) |
维生素C (毫克) |
钙 (毫克) |
锌 (毫克) |
铁 (毫克) |
| |
(千卡) |
(千焦) | |||||||||||||
平均每 人每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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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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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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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量来源分布四、蛋白质来源五、膳食费使用:当月膳食费: /人
|
脂肪 |
蛋白质 |
|
|
优质蛋白质 |
|
本月总收入:元 本月支出:元 盈亏:元 占总收入:% | |||||
要求 |
现状 |
要求 |
现状 |
要求 |
动物性食物 |
豆类 | ||||||
摄入量 |
(千卡) |
|
|
|
|
摄入量 (克) |
|
|
| |||
(千焦) |
|
|
|
| ||||||||
占总热量% |
30~35% |
|
12~15% |
|
占蛋白质总量% |
≥50% |
|
|
附件6
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2022年版)
区/县 年
表一:
乡镇/街道 |
托幼机构名称 |
托幼机构名称地址 |
托幼机构级别 |
托幼机构类别 |
托幼机构收托形式 |
建立卫生保健室情况 |
是否卫生保健评价合格 |
托幼机构提供膳食情况 | |||||||||||||||||
一级园 |
二级园 |
三级园 |
其他 |
公办园 |
公办性质园 |
民办园 |
全日制 |
寄宿制 |
半日制 |
混合制 |
其他 |
未建立 |
建立保健室 |
建立卫生室 |
不提供 |
一餐 |
一餐一点 |
一餐两点 |
两餐一点 |
两餐两点 |
三餐一点或两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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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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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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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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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在园工作人员数(人) |
园内班级数(个) |
在园儿童数(人) |
新入园儿童(人) |
儿童健康检查统计(人) | |||||||||||||||||||||||||
总数 |
其中,保健人员 |
炊事人员数 |
当年接受健康检查人数 |
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人数 |
总数 |
其中 |
总人数 |
其中 |
应体检人数 |
实体检人数 |
体格评价 |
血红蛋白 | |||||||||||||||||
总数 |
专职 |
兼职 |
有医学背景人员数 |
有医疗执业证书人数 |
岗前接收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人数 |
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 |
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男 |
女 |
总人数 |
完成入园体检人数 |
低体重人数 |
生长迟缓/矮小人数 |
消瘦人数 |
肥胖人数 |
检测人数 |
轻度贫血人数 |
中重度贫血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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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儿童健康检查统计(人) |
传染病发病人次数(人次) |
儿童伤害统计(按人次数)(人次) |
备注 | ||||||||||||||||||||||||||
视力 |
听力 |
龋齿 |
发病总人次数 |
其 中 |
伤害总人次数 |
其 中 | |||||||||||||||||||||||
检查人数 |
视力不良人数 |
检查人数 |
听力异常人数 |
检查人数 |
患龋人数 |
手足口病 |
水痘 |
流行性腮腺炎 |
痢疾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麻疹 |
传染性肝炎 |
其他 |
交通事故 |
跌伤 |
烧烫伤 |
下落物击中 |
锐器伤 |
钝器伤 |
动物伤害 |
溺水 |
窒息 |
中毒 |
电击伤 |
他伤 |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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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报表由各区妇幼保健院以托幼机构为单位填报,于本年度9月30日前报送至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二、统计时限按照学年度统计(统计时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
三、托幼机构级别:否请填“0”、是请填“1”,填报时请填写相应数字。
四、托幼机构类别:否请填“0”、建立请填“1”,填报时请填写相应数字。
五、托幼机构收托形式:否请填“0”、是请填“1”,填报时请填写相应数字。
1.公办园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事业单位编制,有财政保障;
2.公办性质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
3.民办园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
六、建立卫生保健室情况(所):否请填“0”、是请填“1”,填报时请填写相应数字。
七、卫生保健评价合格:否请填“0”、是请填“1”,填报时请填写相应数字。
八、托幼机构提供膳食情况: 否请填“0”、是请填“1”,填报时请填写相应数字。
九、在园职工总数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即由本机构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教师、保健人员、炊事人员、保安等)。
十、保健人员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证的人员以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的人员。
1.具有医学背景人员数指取得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保健人员数。
2.岗前接收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人员数是指接收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的保健人员数。
3.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是指接收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考核合格证的。
十一、炊事人员指在食堂工作的专职人员。
十二、在园儿童数:以当年6月底在册人数统计;儿童健康检查以每年一次的儿童体检数据统计。
十三、新入园儿童数:统计每学年新入园的儿童数;入院体检人数:进行了入园儿童健康检查的儿童体检数据统计。
十四、伤害统计在托幼机构发生或因参与托幼机构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跌伤(跌、摔、滑、绊);被下落物击中(高处落下物);锐器伤(刺、割、扎、划);钝器伤(碰、砸);烧烫伤(火焰、高温固/液体、化学物质、锅炉、烟火、爆竹炸伤);
动物伤害(狗、猫、蛇等咬伤、蜜蜂、黄蜂等刺蜇);窒息(气管异物,压、闷、捂窒息,鱼刺/骨头卡喉);中毒(药品、化学物质、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农药,鼠药,杀虫剂所致);
食物中毒(腐败变质食物所致);电击伤(触电、雷电);他伤(被人攻击伤)。
逻辑关系:
1.托幼机构级别、托幼机构类别、卫生保健室情况、是否卫生保健评价合格、托幼机构提供膳食情况都只能填写1项,每所托幼机构选择1项填写。
2.保健人员总数、炊事人员数分别≤在园职工总数;有医学背景人员数、有医疗执业证书人数、岗前接收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人数、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保健人员数;有医疗执业证书人数≤有医学背景人员数;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岗前接收卫生保健知识培训人数。
3.在园职工接受健康检查人数≦在园职工总数;
4.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人数≦在园职工接受健康检查人数;
5.园内班级总数=托班数+小班数+中班数+大班数;
6.在园儿童总数=男童数+女童数;
7.实检儿童数≤应检儿童数;
8.低体重数、生长迟缓/矮小数、消瘦数、肥胖数分别<实检儿童数;
9.血红蛋白检查人数≦实检儿童数;
10.轻度贫血人数+中重度贫血人数≤血红蛋白检查人数;
11.视力检查人数≦实检儿童数;
12.视力不良人数≤视力检查人数;
13.听力检查人数≦实检儿童数;
14.听力异常人数≤听力检查人数;
15.龋齿检查人数≦实检儿童数;
16.患龋人数≤龋齿检查人数;
17.传染病发病总人次数=各传染病人次数之和;
18.伤害总人次数=各伤害人次数之和
附件7
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记录表
基本要求 |
分值 |
检查方法 |
扣分标准 |
扣分 |
一、行政管理。(3分) | ||||
1.有园(所)长或法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负责人。 |
必达 项目 |
现场查阅相关证书、制度等相关资料以及访谈交流。 |
必达 |
|
2.提供餐饮的机构须设食堂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必达 项目 |
必达 |
| |
3.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卫生保健工作每学期有计划、有总结。 |
3分 |
1.建立不全扣0.2分/项; 2.无计划、总结扣0.5分/项。 |
| |
4.有卫生保健评价合格相关佐证材料,且在3年有效期内。 |
必达 项目 |
必达 |
| |
二、设施设备。(25分) | ||||
1.室内外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 |
2分 |
现场查看。 |
发现不符合要求扣0.5分/项。 |
|
2.有能保证儿童早操及户外活动的场地,生均4㎡以上。 |
1分 |
1.无户外活动场地扣1分; 2.面积不足扣0.5分。 |
| |
3.班有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幼儿厕所(男女分厕)等生活单元,各个班级独立使用且无安全隐患。 |
3分 |
走访1~2个班级查看。 |
1.生活单元设置不齐扣0.2分/项; 2.班级间共用生活单元扣1分; 3.同一班级活动室与卧室共用扣0.2分; 4.男女未分厕扣0.5分; 5.生活单元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扣0.5分/处; 6.以上扣完为止。 |
|
4.活动室、卧室空气流通,自然采光好;活动室使用面积54平方米以上,活动室与卧室共用的须在90平方米以上。 |
3分 |
1.空气不流通和自然采光差各扣1分; 2.面积不足扣1分。 |
| |
5.寄宿制幼儿园有单设幼儿卧室(单人床、不设上下铺)。 |
1分 |
1.未单独幼儿卧室扣0.5分; 2.设有上下铺扣0.25分; 3.非单人床扣0.25分 |
| |
6.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必达 项目 |
必达 |
| |
盥洗室水龙头6个及以上,间距为35-40厘米。 |
1分 |
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 |
7.班有专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毛巾架、口杯架及饮水设施 |
3分 |
1.无扣1分/样; 2.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扣0.5分/样; 3.以上扣完为止。 |
| |
8.儿童使用的桌椅符合儿童身高要求,桌椅转角以圆角为宜。 |
2分 |
|
1.不符合儿童身高要求扣1分; 2.桌椅转角不是圆角扣1分。 |
|
9.①食堂设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有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②有独立的食品洗切、烹制和洗消等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合理;③有独立的食品库房;④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 |
4分 |
现场查看。 |
不符合要求扣1分/项,扣完为止。 |
|
10.有独立的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必达 项目 |
必达 |
| |
11.保健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必备设施: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视力箱、体温计、软皮尺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及流动水设施。 |
5分 |
1.面积不足扣1分; 2.必备设施少1样扣0.5分; 3.以上扣完为止。 |
| |
三、保健及炊事人员。(8分) | ||||
1.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保健人员并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 |
必达 项目 |
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 |
必达 |
|
2.保健人员全日制配备1人(儿童150名以上设专职,150名以下可设兼职),寄宿制配备2人,幼儿超过250名酌情增加。 |
3分 |
1.150名以上无专职扣2分; 2.保健人员数配备不足扣1分。 |
| |
3.保健人员每月对保教人员进行一次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
2分 |
培训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4.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3餐1点的1:50;1餐2点或2餐1点的1:80。 |
3分 |
配备不足扣2分。 |
| |
四、健康检查。(15分) | ||||
1.儿童新入托前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者方能入园。体检率达100%。 |
5分 |
查看托幼机构儿童入托前体检存档资料。 |
1.入托前体检率达100%,不扣分; 2.100>体检率≥90%,按照(1-体检率)*分值扣分; 3.体检率<90%,扣5分。 |
|
2.在园儿童按要求进行年度体检,体检率达85%以上。 |
5分 |
查看承担该幼儿园年度体检的医疗机构儿童体检存档资料。 |
1.在园儿童年度体检率达85%,不扣分; 2.体检率<85%,按照(1-体检率)*分值扣分,扣完为止。 |
|
3.各类工作人员新入托前和每年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者持有健康证明方能上岗。体检率达100%。 |
5分 |
查看托幼机构教职工健康证明存档资料。 |
1.在园工作人员年度体检率达100%,不扣分; 2.100>体检率≥90%,按照(1-体检率)*分值扣分。; 3. 体检率<90%,扣5分。 |
|
五、膳食管理。(12分) | ||||
1.建立伙委会(膳食委员会),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伙食问题。 |
1分 |
查阅伙委会(膳食委员会)名单和会议记录。 |
不符合频次要求,扣0.5分/次。 |
|
2.工作人员与儿童伙食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用单独核算,每月(学期)向家长公布幼儿伙食账目,伙食费月超支或节余控制在2%以内。 |
2分 |
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 |
1.伙食未分开和费用未单列扣2分; 2.未向家长公布帐目扣1分。 |
|
3.制定符合儿童营养要求的带量食谱,每周更换并公布。 |
2分 |
1.无食谱或食谱安排不符合儿童营养要求扣2分; 2.未定期更换扣1分。 |
| |
4.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价,根据调查结果有整改措施并向家长公布。 |
2分 |
1.从未开展扣2分; 2.频次不符合要求,扣0.5分/次; 3.膳食评价结果显示食谱安排有问题,但无整改措施扣1分 4.膳食评价结果未向家长公布扣0.5分。 5.第2-4项扣完为止。 |
| |
5.保证幼儿吃好吃饱,不吃隔日饭菜,禁止提供过期、变质食物和生凉拌菜。无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
2分 |
提供膳食不符要求或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扣2分。 |
| |
6.购买食品须索证,用餐食品留样冷藏48小时以上。 |
1分 |
查阅相关凭证及记录。 |
1.购买食品未索证扣0.5分; 2.食品留样时间不足扣0.5分。 |
|
7.食堂用具和食品生熟分开,标识清楚。 |
2分 |
现场查看。 |
1.食品操作区未分生、熟区扣2分; 2.发现生、熟食品未分开扣1分; 3.以上扣完为止。 |
|
六、体格锻炼。(5分) | ||||
1.有体格锻炼计划并落实 |
1分 |
查阅相关记录资料。 |
1.无计划扣1分; 2.落实不好扣0.5分。 |
|
2.利用自然因素(空气、水、日光)因地制宜进行体格锻炼。 |
2分 |
1.未开展扣2分; 2.开展不好扣1分。 |
| |
3.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
2分 |
户外活动时间少于2小时扣1分。 |
| |
七、卫生与消毒。(7分) | ||||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 |
必达 项目 |
现场查看 |
必达 |
|
2.儿童活动室、卧室、厕所、教玩具、用具、餐饮具、床上用品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 |
4分 |
现场查看和查阅相关记录及访谈交流。 |
1.未进行消毒与定期清洁扣4分; 2.清洁或消毒未按照规范要求执行扣1分/样; 3.定期清洁与消毒记录不规范扣0.5分/次; 4.第2-3项扣完为止。 |
|
4.保证儿童卧具、毛巾、口杯、餐具人手一套。 |
必达 项目 |
|
必达 |
|
5.儿童及工作人员保持个人清洁卫生,餐前便后要流动水洗手。 |
2分 |
现场发现一名人员未做到扣0.5分/人,扣完为止。 |
| |
6.保教及炊事人员上班时不能留长指甲、涂指甲、戴戒指。 |
1分 |
现场发现一名人员未做到扣0.5分/人,扣完为止。 |
| |
八、疾病预防。(8分) | ||||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新生入托时要一并收取预防接种证(卡)复印件及查验证明。 |
2分 |
查阅预防接种证(卡)复印件及查验证明。 |
未收取预防接种证(卡)复印件及查验证明,扣2分。
|
|
2.做好高危儿、肥胖儿及特殊儿童的登记管理,按要求建立专案,并对管理过程进行记录。 |
2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以及访谈交流。 |
未按要求建立专案,扣2分。 |
|
3.按要求进行晨午检及全日观察,并规范记录。 |
2分 |
1.未晨午检和全日观察,扣2分; 2.记录不规范扣0.2分/项,扣完为止。 |
| |
4.发现传染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及早隔离。 |
2分 |
1.发现瞒报,扣2分; 2.报告、隔离不及时扣1分。 |
| |
九、预防伤害。(5分) | ||||
1.建立卫生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到人,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2分 |
查阅资料。 |
1.无制度或应急预案,扣2分; 2.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扣1分。 |
|
2.落实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3分 |
1.当年发生过一般事故扣1分; 2.当年发生过重大事故扣3分; 3.瞒报事故扣3分; 4.以上扣完为止。 |
| |
3.有危险性的设施和物品要安装或放在距离地面垂直高度1.7米以上的地方。 |
必达 项目 |
现场查看。 |
必达 |
|
十、健康教育。(4分) | ||||
1.班有健康教育图书,每学期至少对儿童进行1次健康教育活动,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
2分 |
现场查看1~2个班级并查阅相关资料。 |
1.班内无健康教育图书扣1分; 2.未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扣1分; 3.开展频次不足扣0.5分/次; 4.以上扣完为止。 |
|
2.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家长健康讲座。 |
2分 |
查阅相关资料及询问家长。 |
1.未开展扣2分; 2.开展频次不足扣0.5分/次。 |
|
3.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栏(板或框),1-2月更换一次。 |
必达 项目 |
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 |
必达 |
|
十一、卫生保健资料管理。(8分) | ||||
1.各种登记本(册)齐全。 |
必达 项目 |
查阅 资料。 |
必达 |
|
2.按要求做好各种记录、统计。 |
4分 |
1.统计表格不齐扣0.2分/种; 2.记录不规范扣0.2分/项; 3.以上扣完为止。 |
| |
3.建立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档案数和人数相符。档案中内容齐全,项目填写完整正确。 |
必达 项目 |
必达 |
| |
4.每年有儿童健康及生长发育状况的分析报告,向家长公布。 |
2分 |
1.无扣2分; 2.未公布扣1分。 |
| |
5.建立档案和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及资料统计表保存至少3年。 |
2分 |
1.未存档扣2分; 2.存档时间不足扣1分。 |
|
备注: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评价 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法 |
得分 |
备注 |
环 境 卫 生 |
20分 |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2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
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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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分) |
查验检测 报告 | ||||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
查看现场 |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 |||||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
查看现场 | ||||
个 人 卫 生 |
15分 |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 |
查看现场 |
|
|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4分)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 |||||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 |||||
食 堂 卫 生 |
10分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 |
查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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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3分) |
查看现场 | ||||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3分) |
查看资料 | ||||
保 健 室 或 卫 生 室 设 置 |
20分 |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
查看现场 查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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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
查看现场 | ||||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 |||||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 |||||
有消毒剂(2分)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 |||||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配 备 |
15分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
查看资料 |
|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分) | |||||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分)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 | |||||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
10分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10分) |
查看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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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保 健 制 度
|
10分 |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1分) 2)膳食管理制度(1分) 3)体格锻炼制度(1分) 4)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8)伤害预防制度(1分) 9)健康教育制度(1分)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
查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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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8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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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申请单位电话:
附件9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
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专家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领导签名:
负责人:
评价人员:
备注:1.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2.评价结果若不合格,则提出评价意见,托幼机构整改后再提出申请;
3.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