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卫健〔2024〕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卫计〔2017〕487 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卫健发〔2021〕22 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綦江卫计发〔2017〕8 号)3 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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