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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法制先行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2019年9月23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本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及其救济途径等事项采用相应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谁执法,谁公示”的主体责任制。具体的公示义务,由执法机构归责的相应内设工作机构具体履行。
第四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真实、全面、及时更新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需作适当处理后才能对外公示。
第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双随机”检查内容等信息。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本单位的机构属性。属于委托执法的,还应当公示委托执法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公示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市政府规章、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范以及卫生健康标准与技术规范等。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总体要求,制定并公布详细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包括前款依据的种类、全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等。
第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执法程序,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办事程序、执法流程,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将本机关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及工作时限等明细化,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全部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着装照、身份性质、职务、执法岗位、执法区域、执法类别以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
第九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全部的执法文书样本,并对每种执法文书的用途作必要说明。对当场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予以标明。
对外执法时作出的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印发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下列方式公示相关内容:
(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规范着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指示牌、公示栏,悬挂行为规范、工作规范等;
(三)汇编成图书、宣传画册、手册、传单、简报等书面载体免费发放相对人和社会各界;
(四)在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通过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公布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五)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明确公众查询渠道,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六)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或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和公告等;
(七)使用短信平台、二维码、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
(八)利于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其他方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检查行为作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相对人要求本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或解释的,由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归责工作机构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提供足够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原信息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新为新的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未及时公示和公示错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8〕5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客观、全面、真实记录整个执法行为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政应急、重大行政决策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记录,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高效、创新的原则。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相对人的负担,不得消除、隐匿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利的记录,也不得仅仅记录对相对人不利的情况。
第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文字记录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信息化记录等方式的全面普及。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八条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或电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文书。
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九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电子数据采集是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出现前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案件承办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需说面说明情况,并经执法机关主管领导事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执法之外的其它用途。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设备等拍摄的原始音视频数据,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并标注拍摄单位(部门)名称、被拍摄单位名称、拍摄检查事项简称,存档档案应附内容概要、时间、地点,拍摄单位、拍摄人员、时长、文件大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形成的全过程记录的全部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执法机构内务程序文书以外,经过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允许相对人查阅、摘抄,但一般不得准予复制和拍摄。
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及其内容的,应当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和用途,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
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营利性机构请求查阅、调取、复制、拷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及其内容的,一律不得准许。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相对人利用自有设备自行进行拍摄或者录音的,除法律明令禁止外,一般应当允许。
第十九条 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联动执法时,一般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参与共同执法的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本地域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其检查结果作为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专项稽查内容,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应当纳入年度执法绩效考核的评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过去有关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精神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试行)
2.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
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试行)
行政检查操作指南
序号 |
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要点 | |
1 |
到达现场 |
音像记录 |
可通过拍摄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示证过程。 |
至少2名执法人员示证,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后开展行政检查。 |
2 |
现场检查 |
纸质 |
制作《现场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
根据行政检查内容填写检查表,制作有关文书。 |
信息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记录 |
用相机、执法记录仪等对现场检查过程录音录像、拍照,必要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3 |
检查反馈 |
纸质 |
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
信息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4 |
归档 |
纸质、电子 |
将行政检查纸质及电子化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
记录归档文件的件数、名称、页码等。 |
行政处罚操作指南
序号 |
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要点 | |
1 |
受理 |
纸质 |
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
记录案件来源、案发单位(人)基本情况、案情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经办人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 |
立案 |
纸质 |
制作《立案报告》。 |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记录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案情摘要、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负责人批准立案(或不立案)时间,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3 |
调查取证 |
纸质 |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文书。 |
记录现场检查所发现的违法事实、违法场所、违法时间,提取现场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询问笔录应写明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注意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 |
音像 记录 |
用相机、执法记录仪等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必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4 |
调查终结 |
纸质 |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形成的书面报告。记录案情及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关证据、争议要点、处理建议、负责人意见等。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5 |
合议 |
纸质 |
制作《合议记录》。 |
记录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合议人员应是单数。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66 |
法制稽查 审核 |
纸质 |
制作法制稽查审核意见。 |
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77 |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
纸质 |
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
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8 |
事先告知审批 |
纸质 |
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记录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9 |
事先告知 |
纸质 |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0 |
陈述和申辩 |
纸质 |
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
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的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 记录 |
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必要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 |||
11 |
陈述和申辩复核 |
纸质 |
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
记录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2 |
听证 |
纸质 |
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 |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调查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应记录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人员都应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 记录 |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13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
纸质 |
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
记录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4 |
行政处罚决定 |
纸质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记录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5 |
送达(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执法文书) |
纸质 |
无当事人签收栏的制作《送达回执》。 |
记录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音像 记录 |
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中,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
16 |
简易程序 案件备案 |
纸质 |
填报《当场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批表》。 |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七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委备案。 |
17 |
行政处罚 公示 |
在各级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栏公示。 |
信息主要包括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 | |
18 |
催告 |
纸质 |
制作《催告书》。 |
记录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19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纸质 |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
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0 |
结案 |
纸质 |
制作《结案报告》。 |
记录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1 |
司法移送 |
纸质 |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案件移送书记录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
信息 平台 |
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录入信息。 | |||
22 |
归档 |
纸质、电子 |
将所有资质、电子化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
记录归档文件的件数、名称、页码等。 |
附件2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 记录工作开始前,应当检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剩余电量、存储空间、时间设定等情况,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开启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时,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监督执法对象。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主要采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涉嫌违法的场景或物品的特写等信息。
第六条 拍摄过程中,注意检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拍摄状况,避免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故障、人为误操作等原因造成拍摄中断。
第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在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言说明。
第八条 拍摄结束后,应当及时保存音像记录,不得删改。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用于非公务性质的拍摄。
第十条 监督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终端损坏的,使用人应及时上报,并报请修理或换发。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移动执法终端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音像记录存储空间,存储空间应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摄录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音像记录转存至指定存储空间并进行交接登记,不得私自保存。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监督程序,提升卫生健康执法水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先行审核,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对相对人拟作出处罚事项前,由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内部层级监督方式。
未经法制先行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对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书面明确某一个内设工作机构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精心选配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内设执法工作机构与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业务分离。
第四条 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承办的法制先行审核,包括独任审核和合议审核两种方式。
独任审核,是指由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的1名工作人员独立进行审核,并独立签名出具审核意见。
合议审核,是指由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的2名及其以上工作人员商讨一致后共同签名共同作出审核意见。若两名审核人员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在审核意见中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条 一般程序中的一般性案件,适用独任审核。
一般程序中的下列案件,适用合议审核: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对自然人处以没收其价值5000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四)拟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没收其价值2万元以上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五)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处罚的;
(六)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的;
(七)市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八)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文要求进行法制先行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的内设执法工作机构在所承办案件调查终结或经合议之后,处罚告知之前,应向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提交《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见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文本(送审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及其他有关材料。
内设执法工作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合议或者初步讨论意见;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就具体行使情形及理由,在审核申请书中如实反映。
第八条 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主要对重大处罚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及其条款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处罚案件;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处罚措施是否合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依法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对直接经办的重大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必要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进行走访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先行审核所耗费的时间,应当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附件2)并及时反馈给内设执法工作机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内设执法工作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执法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恰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改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建议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内设执法工作机构收到《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后,要对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对审核意见的部分或全部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也可以寻求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帮助指导。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内设执法工作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审核人员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模板)
2.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模板)
附件1
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
拟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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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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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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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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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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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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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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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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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明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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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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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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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或内部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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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给予的 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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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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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执法 工作机构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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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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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
来文机构:
来文时间:
来文类别:
执法人员:
涉案主体:
涉及案由:
审核意见:
1.
2.
3.
4.
5.
6.
7.
8.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