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 部门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公共服务事项及清单 > 服务事项清单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
267 |
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268 |
继续医学教育 |
公共服务 |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
市级、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269 |
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服务 |
公共服务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统筹指导全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第二条 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2.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
市级、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270 |
受理投诉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市级、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271 |
全市卫生计生统计数据公布 |
公共服务 |
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2.《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信统发〔2015〕59号)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全市卫生计生统计调查数据。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本辖区统计数据。| |
市级、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272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1.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
市级、区县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273 |
生育服务证登记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乡镇级 |
区卫生健康委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綦江区部门网站
綦江区镇街网站
綦江区其他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