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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6-0007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9
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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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患方或其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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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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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或其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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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或其家属)可第一时间与所在医疗机构沟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如医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处理到此终止。如医患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可选择以下2-4条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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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医患双方未达成共识,可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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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方(或其家属)可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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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方(或其家属)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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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患方(或其家属)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在受理的,立即终止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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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受理 |
区卫生健康委电话:023-8589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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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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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具体可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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