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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防控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4-0012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6 |
綦江区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信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的通知(2022-2025)》(国卫妇幼发〔2022〕32号)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
【服务对象】
所有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人群、所有诊断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
【服务机构信息】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民营助产机构)
【服务项目和内容】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免费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病情检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提供避孕指导和咨询;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提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
【服务流程】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一旦发现艾滋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应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转介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区人民医院为感染艾滋病孕产妇提供规范抗病毒治疗和管理,并与区妇幼保健院做好信息对接。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 CD4+T 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并关注配偶及性伴的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安全助产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若孕产妇发生并发症、合并症首诊机构不具备处理能力,则转介至辖区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必要时转介至市级医疗机构。
助产机构在感染孕产妇孕晚期时,将信息上报至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提供儿童抗病毒药物,儿童出生后由助产机构对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治疗,区妇幼保健院对儿童感染状况监测、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必要时进行转介。
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二)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 尽早进行免费及规范的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免费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免费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三)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 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 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 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服务要求】
全区助产机构必须配备有满足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要求的相关设施设备,严格执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产检、住院分娩服务,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举报投诉电话】
区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咨询电话:023-85893856。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023-858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