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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8607903/2024-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綦江区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信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的通知2022-2025》(国卫妇幼202232号)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

【服务对象】

所有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人群、所有诊断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

【服务机构信息】

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民营助产机构

服务项目和内容】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免费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病情检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提供避孕指导和咨询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提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

【服务流程】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一旦发现艾滋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应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转介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区人民医院为感染艾滋病孕产妇提供规范抗病毒治疗和管理,并与区妇幼保健院做好信息对接。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 CD4+T 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并关注配偶及性伴的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安全助产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若孕产妇发生并发症、合并症首诊机构不具备处理能力,则转介至辖区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必要时转介至市级医疗机构。

助产机构在感染孕产妇孕晚期时,将信息上报至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提供儿童抗病毒药物,儿童出生后由助产机构对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治疗,区妇幼保健院对儿童感染状况监测、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必要时进行转介。

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 尽早进行免费及规范的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免费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免费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三)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 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 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 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服务要求】

全区助产机构必须配备有满足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要求的相关设施设备,严格执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产检、住院分娩服务,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举报投诉电话】

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咨询电话023-85893856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023-858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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