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服务指南 > 妇幼服务

[ 索引号 ] 11500222MB18607903/2023-003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新生儿疾病筛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服务对象】

活产新生儿

【服务机构信息】

区内所有助产机构

【服务项目和内容】

筛查项目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筛查四种。

【服务流程】

(一)告知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前,接产医疗机构应当发放统一印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须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项目等情况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经其理解和同意,在《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对婴儿进行血样标本采集。

(二)采血和检测

接产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后,按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附件1)的规定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登记。各助产机构收集到的血样标本置于冰箱2-8℃以下保存,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进行收集。区妇幼保健院将收集的血样标本集中保存,初审血片合格后转交给重庆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新筛中心),由其进行检测。

(三)追踪随访

各助产机构及时通过系统查询不合格血片以及需召回复查血片,通知召回重采、召回复查、并做好记录及采血登记,自查不合格血片原因。在接到新筛中心出具的不合格血片或可疑阳性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婴儿的监护人,敦促其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携婴儿至助产机构或新筛中心进行复诊。因联络方式无效或拒绝随访者,各助产机构应当详细注明原因填写新生儿疾病筛查失访反馈单(附件2),并告知区妇幼保健院和新筛中心备案。对确诊患儿,由新筛中心进行治疗并定期进行跟踪随访。

(四)经费管理

1.收费。按照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要求,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由群众自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04]143号)进行,具体见下表,四项筛查费用共计128元。

【服务要求】

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职责、工作制度、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要专人负责本单位新筛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诊疗常规,规范开展各项筛查服务工作,按要求做好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管理以及筛查阳性儿的召回联系,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要设立质控员,对每天采集的血片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血片应立即重新采集,确保血片质量。

【举报投诉电话】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023-85895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