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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4-00073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卫健发〔2024〕13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9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教委,相关幼儿园、托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6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5号)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
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6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第四条 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托育事业相协调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保障,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职能职责实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托育机构应在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备案。
(二)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其中,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超过185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和三级、二级、一级托育机构,参照公办托育机构等级机构基准价上浮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及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五)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保障托育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承诺书》(附件2)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和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处张贴收费价格公示牌(附件8)。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九条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即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实际收托婴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核定的总托位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贴。
(一)乳儿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900元。
(二)托小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800元。
(三)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18个月至36个月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婴幼儿入托运营补贴按月份计算、按季度统计、汇总发放。托育机构每月填报《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附件3)、《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月统计表》(附件4)上报属地街(镇)卫健科(办);属地街(镇)卫健科(办)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附件3、附件4核实无误后汇总至《重庆市綦江区婴幼儿入托补助季度汇总表》(附件5)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同步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普惠性托育机构对公账户,并将上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附件7)核实情况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备退出,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收费价格承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报备,运营补助资金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四条 各街镇要加强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实际收托人数的核实和上报,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对运营补助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管。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3.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
4.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月统计表
5.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助季度汇总表
6.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7.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8.重庆市綦江区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示牌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办时间 |
备案回执编号 |
|||||
机构地址 |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姓名 |
手机 |
||||
托育机构规模 |
核定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 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市级示范 | |||
服务场所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从业人员情况 |
现有育婴师 人,保育员 人,保安 人,保健人员 人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
收费标准 |
每月每生保育费 元、伙食费 元、杂费元、其他费用 元 | |||||
安全情况 |
□是□否近三年内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批评、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 |||||
区卫生健康委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超过 元;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与每一位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在机构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
|||||||||||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 | |||||||||||
机构名称(盖章): |
月份: |
||||||||||
序号 |
幼儿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长姓名 |
家长联系电话 |
托育类别 |
入托时间 |
本次缴费时间 |
缴费额度(元) |
费用包含时长(月) |
平均单月费用(元) |
本月出勤天数 |
1 |
张三 |
全日托 |
2024/1/1 |
2024/1/1 |
|||||||
注:此表一式两份,机构留存一份,审核部门留存一份 |
附件4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月统计表
托育机构(盖章):
月 份 |
收托人数 |
当月出勤天数 |
拟申请运营补贴金额(元) |
备 注 |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合计 | ||
(注:每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去掉节假日和周末。例如:以2024年366天、261个工作日计算,乳儿班:全日托每人每天补贴3.5元;托小班:全日托每人每天补贴3.0元;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天补贴2.7元)
附件5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助( )季度汇总表
属地街(镇):
序号 |
机构 名称 |
地址 |
机构负责人及电话 |
普惠性托位数(个) |
每月实际收托0-3岁婴幼儿人数 |
每月拟申请运营补贴 |
拟申请运营补贴季度汇总 | ||||
X月 |
X月 |
X月 |
X月 |
X月 |
X月 | ||||||
填表人:
附件6
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书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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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道、社区 |
备案回执编号 |
||||
核定托位数 |
申请金额 |
||||
托育机构 对公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理由 |
|||||
申请机构 签字盖章 |
上述填报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承担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托育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托育机构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卫生健康委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由区教委审核。
附件7
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区卫生健康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序号 |
机构名称 |
核定托位数 |
收托人数 |
每年补助经费合计 ( 万 ) |
市级承担补助经费(万) |
区级承担补助经费(万) |
备注 | ||
乳儿班 |
托小班 |
托大班 |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8
重庆市綦江区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示牌
单位名称(盖章): 机构等级: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保育费 |
每生每月 |
XX |
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 |
伙食费 |
每生每月 |
XX |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 |
价格监督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