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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3-00127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卫健〔2023〕80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3-31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机构、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院:
为保障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有效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2〕3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保障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有效推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新生儿访视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均≥92%以上。
----产后访视率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2%。
二、实施范围
全区21个街镇、2家地名卫生院、1家厂矿职工医院、2家民营医院(只涉及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及区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2〕35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工作。
1.儿童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3个月以上的0~6岁儿童;辖区内居住的3月龄及以下的儿童;转介到本辖区的0~6岁儿童;辖区内托幼机构中的所有儿童。
服务内容:13次健康管理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
由接生机构建立新生儿的儿童健康档案,辖区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健康档案,并按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完善。
建档同时建立《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交由儿童监护人留存。儿童接受服务时携带母子健康手册,并由服务医务人员及时完善相关记录。
(2)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情况。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为未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新建《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对家长进行喂养、发育、防病、预防伤害和口腔保健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等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家庭访视次数。
(3)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出生后28~30天,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区妇幼保健院、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头围测量、体格检查,对家长进行喂养、发育、防病指导。
(4)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应在区妇幼保健院、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行为测听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预防接种。
(5)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区妇幼保健院、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居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每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对辖区0—3岁儿童眼睛外观进行检查,登记是否异常,对辖区4—6岁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记录表检查结果,建立视力健康档案。
(6)健康问题处理
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心理行为发育偏异、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诞生牙)、龋齿、视力低下或听力异常儿童等情况应及时转诊并追踪随访转诊结果。街镇卫生院对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区妇幼保健院并在1月内随访转诊结果。区妇幼保健院对街镇卫生院转诊儿童做好登记,并在次月5日前,向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儿童保健部报送复查结果。同时根据机构健康问题处理能力,制定儿童转诊指征。
(7)辖区管理
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应管理的0~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临近或逾期未按时进行健康管理的0~6岁儿童及时接受健康体检,并了解其居住地和托幼机构就读情况。
在本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0~6岁儿童,应及时了解其健康体检结果,并在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健康随访结果、管理方式与联系电话。
(8)转介管理
①区内转介:对区内已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0~6岁儿童,管理至当年年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信息转介工作,同时做好转入儿童的后续健康管理,档案由专业机构通知时间统一转介。
②转出区外:各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对转出区外居住的儿童进行信息转介。(离开本辖区的儿童数据在当年年报结束,市级考核完后进行转介)。
对转介的0~6岁儿童,应在儿童流动花名册和档案中注明转出时间、原因和转入辖区。同时将转介信息(包括儿童姓名、儿童年龄、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就读托幼机构、转介原因、转介机构、转入辖区等)报至区妇幼保健院。
③区外转入:区妇幼保健院或辖区医疗机构在收集到其它区县的转介信息后,应及时反馈给相应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转介0~6岁儿童的后续健康管理工作,并在儿童花名册和档案中注明转入时间、原因和转入区县。
2.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孕产妇;在辖区内产后休养的产妇;转介到本辖区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
(1)建立健康档案
由辖区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或完善健康档案,产检机构发现无档案的补建。健康档案须符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健康档案归属于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2)孕早期健康管理
①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②孕13周前(12+6周)在綦江区所有医疗机构就诊的孕妇都应免费发放并建立《重庆市母子健康手册》,交由孕妇本人留存,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并告知孕产妇携带母子健康手册接受服务,服务医务人员做好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并及时粘贴相应标识和完善相关记录,提高孕产妇的现管率。
③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④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⑤根据检查结果录入到系统《第1次产前随访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3)孕中期健康管理
①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②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血常规及尿常规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③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④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红色预警标识的1天内随访转诊结果。
(4)孕晚期健康管理
①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提供血常规及尿常规、健康教育和指导。
②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等指导。
③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5)产后访视
产妇出院后1周内,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医务人员携带访视工具,佩戴工作证,到产妇产后休养处,按照规范进行访视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①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②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③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疑似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④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
①区级医疗机构、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或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②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③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儿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7)辖区管理
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应管理的孕产妇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临近或逾期未按时进行健康管理的孕产妇及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检查,及时将未在本单位进行健康检查的孕妇情况,在孕产妇健康管理记录表中详细记录随访时间、检查机构与检查结果,并了解其居住地和产后休养地。
(8)转介管理
①区内转介:对区内已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孕产妇,要及时做好信息转介工作,同时做好转入孕产妇的后续健康服务,档案仍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至结案。
②区外转入:区妇幼保健院在收集到其它区县的转介信息后,应及时反馈给相应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转介孕产妇的后续健康管理工作,并在孕产妇花名册和档案中注明转入时间、原因和转入区县。
③转出区外: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集到孕产妇流出区外且不回本辖区居住信息后,应及时反馈给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将信息及时转介给其它区县或市妇幼保健院,原管理机构在孕产妇花名册和档案中注明转出时间、原因和转出地址。
(二)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原19项重大公卫项目,妇幼项目涉及4项(按原工作模式和考核方式进行)。
一是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二是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三是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四是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按照各项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四、加大项目工作宣传力度
利用网络、电视、微信、LED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开展孕产妇及儿童相关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区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显著位置张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海报,放置宣传资料,播放由国家或市级下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其他公益广告;各助产机构利用孕妇学校、家长学习,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让广大妇女儿童知晓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政策项目及具体内容,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加强日常指导
为提高辖区基本公卫妇幼项目工作质量,区妇幼保健院作为管理机构分组开展日常指导工作,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附件6。
六、信息报送
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好项目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在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和一致的基础上,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科新浪邮箱:bjkggyx@sina.com,区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于6日前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公卫科。
以上服务内容及指标,上级如有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0-6岁儿童可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
4.孕产妇可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
5.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评估指标
6.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分组指导名单
附件1
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开勇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刘丽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熊小娟区卫生健康委公卫科科长
曹继先区卫生健康委财务审计科科长
何智彬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张冬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李晓多区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部长
刘伟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部部长
帅培英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公卫科,熊小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附件2
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
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何智彬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副组长:张 冬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赵文艳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 员:李晓多区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部长
林伟区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科副主任
罗智红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副主任
帅培英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科科长
封孝亚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科科员
丁先陶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科科员
张寿利区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群体保健人员
李孟云区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群体保健人员
邹媚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部群体保健人员
庄焱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部群体保健人员
技术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妇幼保健院,由帅培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技术培训、指导、数据分析等工作。
附件3
0~6岁儿童可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参考表
服务项目 |
出院后1周内 |
28~30日龄 |
3 月 龄 |
6 月 龄 |
8 月 龄 |
12 月 龄 |
18 月 龄 |
24 月 龄 |
30 月 龄 |
36 月 龄 |
4 岁 |
5 岁 |
6 岁 | |
儿 童 体 检 |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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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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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发育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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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行为发育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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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或血红蛋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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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筛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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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筛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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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指 导 |
新生儿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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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喂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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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膳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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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发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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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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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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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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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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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可免费享受该服务项目1次;体格检查项目:体重、身长、头围、前囟、五官、肢体、胸部、腹部。
附件4
孕产妇可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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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母子健康 手册 |
一般 体格 检查 |
妇 科 检 查 |
产 科 检 查 |
保健 指导 评估 |
血 常 规 |
尿 常 规 |
血 型 测 定 |
肝 功 能 |
肾 功 能 |
乙 型肝炎 |
梅毒 血清 学试 验* |
HIV 抗 体 检 测* |
产 后 访 视 |
孕13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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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16-2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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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21-24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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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28-36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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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37-4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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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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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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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可免费享受该服务项目1次
*梅毒血清学试验和HIV抗体检测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检查项目
附件5
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评估指标——0-6岁儿童健康管理(分)
项目名称 |
指标内容 |
指标说明 |
考核标准 |
数据资料来源 | |||
3.4儿童健康管理(6分) |
3.4.1 自查数据核实(0.7分) |
评估医疗机构上报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指标是否有数据统计来源 |
上报活产数、新生儿访视人数、3岁以下儿童数、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0-6岁儿童数、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数与统计来源吻合=0.7分,不吻合各扣0.1分。 |
上报活产数、新生儿访视人数、3岁以下儿童数、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0-6岁儿童数、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数,核对妇幼年报数据、健康档案建档数及自查结果。 | |||
3.4.2 新生儿访视率(1.5分) |
反映新生儿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抽查新生儿访视率=抽查的年度辖区按照规范要求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抽查的新生儿总数×100%。 |
A、抽查新生儿访视率,1分。 得分=抽查新生儿访视率÷92%×1分。抽查新生儿访视率≥92%,按1分计算。抽查档案不真实1份扣0.5份,扣完为止。 |
根据管理花名册随机抽查10份年度内新生儿健康档案,电话核实真实性。 | ||||
B、新生儿访视质量(0.5分),新生儿访视不规范1人扣0.1分,扣完为止。 | |||||||
3.4.3 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1分) |
反映儿童健康管理的数量。儿童健康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服务的7岁以下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7岁以下儿童数×100%。 |
A、儿童健康管理率,1分。 得分=儿童健康管理率÷92%×1分,儿童健康管理率≥92%,按1分计算。抽查档案不真实1份扣0.5份,扣完为止。 |
年度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花名册,核对各机构妇幼年报数据、健康档案建档数及自查结果。 | ||||
3.4.4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1分) |
反映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数量。3岁以下儿童系统率=年度辖区内按相应频次要求服务的3岁以下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数×100%。 |
B、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1分。 得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2%×1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2%,按1分计算。抽查档案不真实1份扣0.5份,扣完为止。 |
各机构提供档案服务记录,电话核查真实性。 | ||||
3.4.5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0.5分) |
反映是否对辖区0-6岁儿童实施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管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年度辖区内按照规范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6岁儿童数×100%。 |
C、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0.5分。 得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2%×0.5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2%,按0.5分计算。抽查档案不真实1份扣0.5份,扣完为止。 | |||||
3.4.6 档案规范性(0.8分) |
符合第三版规范要求 |
档案不规范1份扣0.2分,扣完为止 |
各机构提供档案服务记录,核查完整性及正确性。 | ||||
3.4.7 复核符合情况(0.5分) |
通过复核新生儿访视率,了解新生儿访视的质量和真实性,区级复核结果作为计算该项目各机构服务数量、质量的依据。 |
A、复核符合率(新生儿访视率),0.5分。 得分={1-【(该项目机构年报数据-区级抽查复核数据)÷区级抽查复核数据】}×0.5分。 注:1.该项目机构年报数据≥2倍区级抽查复核数据,此项不得分;2.区级抽查复核数据≥92%,且高于该项目机构年报数据,按0.5分计算。 |
各机构提供的2023年项目年度报表:新生儿访视率。 | ||||
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评估指标——孕产妇健康管理(6分) | |||||||
3.5孕产妇健康管理(6分) |
3.5.1 自查数据核实(0.3分) |
评价医疗机构上报孕产妇健康管理指标是否有数据统计来源。 |
上报产妇数、产后访视人数、产妇系统管理人数与统计来源吻合=0.3分,不吻合各扣0.1分。 |
上报产妇数、产后访视人数、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核对妇幼年报数据、健康档案建档数及自查结果。 | |||
3.5.2 产后访视率(2分) |
抽查产后访视率=抽查辖区内产妇出院后7天内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抽查的产妇总数×100%。 |
A、抽查产后访视率,1分。 得分=抽查产后访视率÷92%×1分,抽查产后访视率≥92%,按1分计算。抽查档案不真实1份扣0.5份,扣完为止。 |
根据管理登记表随机抽查10份年度内分娩并结案的孕产妇健康档案,电话核实真实性。 | ||||
B、产后访视质量(1分),产后访视不规范1人扣0.2分。 | |||||||
3.5.3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2分) |
反映孕产妇是否按照规范频次接受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按照规范频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孕产妇数×100%。 |
A、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分) 得分=抽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2%×2分,抽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2%,按2分计算。抽查档案不真实1份扣0.5份,扣完为止。 |
各机构提供档案服务记录,电话核查真实性。 | ||||
3.5.4 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1分) |
符合第三版规范要求 |
档案不规范1份扣0.2分,扣完为止 |
各机构提供档案服务记录,核查完整性及正确性。 | ||||
3.5.5 复核指标符合情况(0.7分) |
通过复核产后访视率,了解孕产妇健康管理的质量和真实性。区级复核结果作为计算该项目各区县服务数量、质量的依据。 |
A、复核符合率(产后访视率),0.7分。 得分={1-【(该项目机构年报数据-区级抽查复核数据)÷区级抽查复核数据】}×0.7分。 注:1.该项目机构年报数据≥2倍区级抽查复核数据,此项不得分;2.区级抽查复核数据≥92%,且高于该项目区县年报数据,按0.7分计算。 |
各机构提供2023年度报表。 |
附件6
綦江区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分组指导名单 |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第四组 |
第五组 |
第六组 | ||||||
指导单位 |
负责人 |
指导单位 |
负责人 |
指导单位 |
负责人 |
指导单位 |
负责人 |
指导单位 |
负责人 |
指导单位 |
负责人 |
三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李孟云 |
赶水镇中心卫生院 |
庄焱 |
东溪镇中心卫生院 |
邹媚 |
隆盛镇中心卫生院 |
张寿利 |
古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丁先陶 |
文龙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封孝亚 |
永新镇中心卫生院 |
三角镇中心卫生院 |
新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石壕镇中心卫生院 |
通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横山镇卫生院 | ||||||
中峰镇卫生院 |
篆塘镇卫生院 |
松煤总院 |
打通镇卫生院 |
石角镇中心卫生院 |
区妇幼保健院 | ||||||
扶欢镇卫生院 |
永城镇卫生院 |
木子妇产医院 |
蒲河卫生院 |
郭扶镇中心卫生院 |
区人民医院 | ||||||
|
乐兴卫生院 |
唐德华医院 |
丁山镇卫生院 |
安稳镇卫生院 |
区中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