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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2-00002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卫健〔2021〕50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6〕95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7﹞156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8﹞214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19〕100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20〕593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21〕252号)6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