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2-00002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卫健〔2021〕50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695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7156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8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8214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1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19100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20593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发布綦江区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卫健〔2021252号)6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