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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2-0039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1 | [ 发布日期 ] | 2022-11-01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清单
表一 2022 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其他医疗机构 |
表二 2022 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 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 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 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 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他: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根据各机构 业务开展情 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
3 |
单采血浆站 |
表三 2022 年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院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
3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表四 2022年放射诊疗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6.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等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
表五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游泳场所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住宿场所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其他公共场所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 ||
集中空调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表六 2022 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包括教室灯具、考试试卷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教室人均面积、学校自制 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 字体字号、行空。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 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 H和消毒剂余量。 |
表七 2022 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 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小型集中式供水 |
每个区县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
每个乡镇抽查30%的 设计 日 供水100m3以上水厂 | |||
二次供水 |
每个区县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d)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 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和消毒剂余量 |
表八 2022 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二级以上医院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
2 |
一级医院 |
|||
3 |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
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
表九 2022年重庆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检查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不少60家。其中辖区内建材、化工行业用人单位全覆盖检查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 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 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 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表十 2022 年重庆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2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表十一 2022 年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
根据国家、市级随机监督抽查比例执行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 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表十二 2022 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 |
全部抽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
无 |
出厂餐饮具 |
抽查1-2 个批次出厂餐 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 成洗涤剂(e),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注: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