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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罚清单(第一批)

日期:2025-04-01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免罚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改正并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立即改正并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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