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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文化旅游系统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日期:2024-05-31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2841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3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4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5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2.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7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8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追责情形
1. 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2.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3.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4.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 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6.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 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49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50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51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2.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5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许可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53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清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权准予许可、违规不准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 应当竞争或择优作出许可,未经竞争或择优程序的;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54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55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5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5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58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59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0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 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 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1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2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4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5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6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7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8

对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69

对演出经纪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0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1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2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3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4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5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6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7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8

对未经批准,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机构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等《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四)倒卖项目批件的;(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79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1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3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4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6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8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8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1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2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3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4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5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6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7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8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99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0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2.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1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2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3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4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5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6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7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8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09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10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市级、区县级

区文化旅游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7.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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