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513748X/2022-0000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文化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4 |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有效打击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辖区内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的健康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受理的重庆市綦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范围内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等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经营活动;
(三)电影、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经营活动;
(四)文物、体育、旅游等市场的经营活动;
(五)文化市场其他有关经营活动。
第三章 举报方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或者其他形式向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
举报电话:12345;48621127
传真:023-48678200
通信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号附11号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四章举报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核查确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本单位干部、职工举报,不予奖励。执法人员或者执法支队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也不予奖励;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与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实名举报,经查违法事实确凿,视其情况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举报重大线索,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奖励金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经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后酌情提高。举报人不愿领取的,从其自愿。
(二)同一案件两人以上立案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三)对举报内容符合《重庆市綦江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由执法支队报区“扫黄打非”办,经区“扫黄打非”办认可后,按《重庆市綦江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举报奖励方法
第九条 举报受理机关在案件查办终结及有关罚没款收缴完毕后的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事由、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上报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经执法支队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举报奖励监督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办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工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情况及举报内容。有透露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审批文件骗取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宣传报道奖励工作应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