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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470448/2023-00026 | [ 发文字号 ] | 綦退役军人发〔2023〕35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7 |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开展《重庆市綦江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綦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专家论证的会议通知
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2〕51号)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2〕52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制了《重庆市綦江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綦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区领导要求,特邀请贵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规范性文件专家),于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二楼会议室再次评估论证。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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