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470448/2023-00011 | [ 发文字号 ] | 綦退役军人发〔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2 |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2022年我区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我区部分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分散安置的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500元。(3875元/月)
(二)分散安置的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200元。(3100元/月)
(三)分散安置的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900元。(2325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250元。(1938元/月)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调标所需经费按原发放渠道解决。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