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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001221/2021-00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2 |
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统计局关于部分市级部门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通报》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统计局关于部分市级部门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通报》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属机构:
近日,重庆市统计局下发了《关于部分市级部门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通报》(渝统发〔2021〕39号),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要求,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此类统计调查项目属于违法调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调查。需要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应报区统计局审批,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具体审批内容及流程参考《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綦统〔2021〕19号)或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网址:http://www.cqqj.gov.cn/bm/qtjj/zwgk_58600/fdzdgknr_58602/lzyj_58603/qtgw_58605/202107/t20210716_9481285.html)。
附件:重庆市统计局关于部分市级部门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通报
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
2021年9月2日
附件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部分市级部门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通报
渝统发〔202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万盛经开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2统计督察组于2020年8月19日至9月2日对我市开展了统计督察。今年4月,按照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统计局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等5个市级部门违法开展统计调查有关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市发展改革委未经批准开展区县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市经济信息委未经批准通过重庆市工业经济数据采集平台向部分企业和单位布置《财务状况表》《生产状况表》等7项报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未经批准开展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根据《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开展的统计调查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国农产品加工统计调查制度》(农办加〔2017〕31号)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调查及动态监测工作,但相关报表无法定标识。其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二、处理情况
按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统计局分别给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农业农村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的处理。
三、工作要求
全市统计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统计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统计业务指导督促力度,强化统计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学习贯彻,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从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共同营造“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统计生态。
重庆市统计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