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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001221/2020-00134 | [ 发文字号 ] | 綦统﹝2020﹞4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8 |
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
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
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统计局各专业科室:
为扎实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准确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年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0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2020年11月10日前,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9月30日前已经达规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批年度审核中完成申请。
2.第二批年度审核。2020年12月25日前,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补充上报“四下升四上”及新开业的年报调查单位。第二批年度审核仅受理9月30日以后达规单位。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年度审核范围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审核类型
1.第一批年度审核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四下升四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变更单位,增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四上转四下”需退出单位,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第二批年度审核
拟纳入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四下升四上”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新开业(投产)单位和“四下升四上”的调查单位。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定位照截图,企业升规说明;新开业(投产)单位和“四下升四上”单位必须标记能源标识;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其中,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与拟纳入调查单位相同。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还需提供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3.退出的调查单位。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二)》。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供证书的要求与新开业企业有关证书要求一致;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二、2021年月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在2至12月开展。2月份,区县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15日;3至12月,区县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上月底。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
1.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标准与年度审核要求相同。
(三)审核类型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
(1)2月纳入单位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③“四下升四上”需纳入单位;
④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⑤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2)3—11月纳入单位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③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③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④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限2—12月申报)
(1)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调查单位;
(2)单位详细名称变更的调查单位;
(3)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的调查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
(1)2月退出单位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四上转四下”需退出单位;
③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
④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
⑤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⑥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⑦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⑧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
⑨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3—11月退出单位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
③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④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
⑤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⑥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3)12月退出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③注销或吊销需退出单位;
④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
⑤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
⑥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⑦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⑧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
(1)新开业(投产)和“四下升四上”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的专业材料与年度审核材料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对新开业(投产)和“四下升四上”单位要求一致。
(3)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4)专业变更需纳入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5)停业(歇业)恢复报数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因非法人单位和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请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材料与年度审核材料要求一致。
三、注意事项
(一)按规定,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的单位,除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外,其他单位必须是企业或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二)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退出单位,将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通过的停业(歇业)退出单位,仍保留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以上两类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201-1表)中分别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并在下一年年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全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如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在次年年报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三)根据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求,需要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范围的其他单位的审核确认工作,将另行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的纳入、变更和退出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单位的真实性和单位界定的准确性,牵头解决跨专业、跨地区法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工业、能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二)区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做好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名录库和专业统计人员要熟练掌握审核工作要求及程序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确保审核工作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三)区统计局各专业科室组织对在库单位开展审核质量核查,随机或有重点地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复核或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抽查发现的虚假单位、虚报规模等问题,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作为相关专业数据评估的参考因素。
附件:1.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
2.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二)
3.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4.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
1.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docx
2.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二).docx
3.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docx
4.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二).docx
綦统〔2020〕42号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