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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696599495J/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綦商务发〔2024〕7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商务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街镇,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商务﹝202224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用发挥效益,我委对《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綦商务发〔20236号)作废。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

                            2024130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为经区商务委按程序申报、评审、集体研究确认支持,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和支持方向并向市商务委备案同意的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为提交该项目资金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二条 区商务委为綦江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组织项目验收组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先自评、再申请、后验收的流程开展,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进行自评,经项目自评认为该项目达到建设目标后规范整理汇编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向区商务委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区商务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为经批准的项目申报文件,验收单位对照项目申报文件以现场查看实物和项目资料的方式进行,并填写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表。

第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对照批复文件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如建设内容调整、不影响绩效评价且涉及投资占总投资25%以内的,可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核定投资,补助资金按比例进行调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资金下达额度。

(二)评价项目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情况。

(三)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项目在申请验收时,完成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支付的,由实施单位出具承诺,并经区商务委风险评估后,进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实施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并将支付凭证、记账凭证提交到区商务委。

第六条 验收查看资料

(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完成自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取得成效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发展计划等内容)。

(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文件。

(五)项目单位信息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六)项目建设实施、设备采购清单及购置发票(提交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七)支持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中须体现该项目建设成果及费用支出情况并附明细表(经会计师事务所签章,与审计报告对应,注明费用名称、金额、发票号、开票时间、付款单位、开票单位等)。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佐证资料。

第七条 验收结果运用

(一)验收通过的项目经区商务委按程序审议同意并公示后安排拨付相应支持资金。

(二)对擅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反复督促后仍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申请进行验收但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或不再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取消政策支持或按相关规定收回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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