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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696599495J/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綦商务发〔2023〕51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商务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1 |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科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3年7月11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关于规范区级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綦江区商务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綦江区商务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关于规范区级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的通知(綦商〔2014〕34号)
2.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名特优旅游商品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綦商发〔2016〕2号)
3.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通知(綦商务发〔2017〕118号)
4. 重庆市綦江区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綦商务发〔2021〕39号)
5.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区级猪肉储备管理制度(试行)(綦商务发〔2021〕120号)
6.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区级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试行)(綦商务发〔202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