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环发〔2016〕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5﹞3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綦环发〔2014〕16号)及《关于印发〈綦江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綦环发〔2013〕111号)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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