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环发〔2022〕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产生单位:
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我局决定对原《关于规范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的通知》(2012年46号)、《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2年111号)予以废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綦江区部门网站
綦江区镇街网站
綦江区其他机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