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37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发〔2022〕9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2-12-30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产生单位:
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税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我局决定对原《关于规范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的通知》(2012年46号)、《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2年111号)予以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