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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1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5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1 |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 | 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5 |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6 | 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
7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
8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9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0 | 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1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2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13 |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4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5 |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6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7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8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20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1 | 违规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2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3 | 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后对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4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5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6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7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8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9 | 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30 | 对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31 | 对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32 | 对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33 |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4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35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36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37 |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38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39 |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0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1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2 |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3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4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5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6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7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8 |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9 | 对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50 | 对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51 | 对擅自转移倾倒未经环境风险评估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污染土壤、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52 | 对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3 | 对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4 | 对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5 | 对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6 |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7 | 对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8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9 | 对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60 | 对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61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62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63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64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65 |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66 |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67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68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69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70 |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71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72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7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74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75 |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76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77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78 | 对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79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80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81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82 |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8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8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8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8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8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8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8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3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9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5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9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97 | 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98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99 | 对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02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03 | 对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04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105 | 对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06 |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107 | 对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的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108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10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1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2 | 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3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4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6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7 |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19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120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121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22 | 对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23 |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24 | 对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25 | 对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26 |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27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28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29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30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31 |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32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133 |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34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135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136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137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138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139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140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141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142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
14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
144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145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146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47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48 |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149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150 | 对违反环境质量监测、自动监控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51 |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52 | 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53 |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54 | 对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55 | 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56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157 | 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58 | 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59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60 | 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61 | 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62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63 | 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4 | 对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5 | 对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6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7 | 对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8 | 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9 | 对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70 | 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71 | 对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72 | 对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73 | 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74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75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76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77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78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79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80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81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82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83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84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85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86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87 | 对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电磁环境监测,或者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公开的处罚 |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188 | 对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识的处罚 |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189 | 对射线装置在报废处置时,使用单位未对射线装置去功能化的处罚 |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190 | 对野外、室外使用Ⅰ类、II类、III类放射源,或者运输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未建立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未安装定位跟踪装置、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信息不能及时传输的处罚 |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19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9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93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94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95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96 | 对辐射工作单位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197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198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9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0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2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3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4 | 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5 |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6 | 对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7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09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0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2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3 |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4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5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6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7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8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1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20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21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22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23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224 |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225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226 | 对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227 | 对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22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22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
230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31 | 对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不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的处罚 |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232 | 对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的处罚 |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233 |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34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35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36 | 对未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的处罚 |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237 | 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38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39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40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41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42 |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243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44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45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46 |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47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48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49 | 对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0 | 对未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生产规模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1 | 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2 | 对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3 |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监测数据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5 | 对未对大气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56 | 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等行为的处罚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257 | 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258 | 对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59 | 对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0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1 | 对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2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3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4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5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7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268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69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0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1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2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3 |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4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5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6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77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8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79 | 对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0 | 对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1 | 对机动车未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2 | 对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检验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3 | 对机动车检验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4 |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85 |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86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87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8 |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89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9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29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292 | 对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293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94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95 | 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违法的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96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97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298 | 对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29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0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01 |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0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0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0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05 | 对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30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07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08 |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09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0 |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1 |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3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4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5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6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7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18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19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0 | 对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1 |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2 | 对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3 |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行为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4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5 | 对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6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7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8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9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0 | 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1 | 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2 | 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3 | 对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4 |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5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36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337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338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339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340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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