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2-002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8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
綦环执法〔2020〕18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已经支队领导审签,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7月8日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支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人员管理;行政检查案卷由承办人员按年度整理交支队综合科统一归档管理;已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应当一案一卷,由支队法制科统一归档管理,其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纳入原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管理,如确有需要也可单独成卷。
第四条 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卷,应严格保密,除案件承办科室、大队、中心负责人、法制科审核人员、分管副支队长、支队长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第五条 已归档案卷,本单位人员查阅或借阅案卷档案,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和借阅的管理规定,统一填写《案卷借阅(查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查阅)时间、借阅(查阅)人、借阅(查阅)理由,借阅归还时注明归还档案时间。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或其他上级部门出于案卷评查、督查、稽查、审计等原因需要调阅案卷档案的,承办人员应向支队长报告,并代为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调出档案后,承办人员应密切关注档案去向,在案卷评查、督查、稽查、审计等调阅事由结束后,及时取回案卷档案,并交回档案管理科室,登记归还信息。此外案卷档案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拟阅案卷行政相对人名称,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档案需报经支队长同意。查阅时,应在档案管理科室指定地点,并有档案管理科室人员陪同。外单位及个人若需复制相关内容,需经档案管理科室报支队长审批同意。决定类执法文书经审批后复制给外单位及个人,经校对,盖支队鲜章。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和拍照等。
第九条 阅档人应妥善保管案卷档案,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如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管理科室告知,由档案管理科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第十条 阅档人应保证案卷档案的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从案卷中获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一条 违反本案卷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卷借阅(查阅)登记表
序号 | 借阅(查阅)时间 | 借阅(查阅)人 | 借阅(查阅)理由 | 归还时间 | 备注 |
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卷复制审批单
复制申请单位/个人 | |
申请事由 | |
拟复制案卷号 | |
案卷涉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申请复制具体文书及内容 | |
承办人 报审意见 |
年月日 |
支队长 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7月8日印发
— 1 —